興義市旅遊行業協會章程

《興義市旅遊行業協會章程》是2009年10月11日興義市旅遊行業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規章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興義市旅遊行業協會章程
  • 外文名:XingYi Tourism Trade Association
  • 縮寫:為XYTA
  • 簡介: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
總 則,業務範圍,會 員,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附 則,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興義市旅遊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XingYi Tourism Trade Association(縮寫為XYT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興義市旅遊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及熱心興義旅遊發展的個人,在自願基礎上組成的全市綜合性、非營利性旅遊行業社會團體,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維護興義市旅遊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努力為行業發展服務,為會員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行業管理,進行行業協調,促進行業自律,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維護興義旅遊的良好形象,為促進全市旅遊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興義市文化體育旅遊和廣播電影電視局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興義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會址設在貴州省興義市市府路1號政府大院。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省、州、市發展旅遊業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內外旅遊發展態勢,組織對行業基本情況和有關行業發展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提出本行業的意見和建議;
(二)積極參與編制行業發展規劃和行業標準,並組織貫徹實施,加強監督與協助;
(三)加強行業的團結、協作和自律,組織會員單位研究、制定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爭議,維護公平競爭的旅遊市場秩序,推動行業內部相關方面的協調發展;
(四)組織開展全市旅遊資源的宣傳和推廣,根據需要組團參加國內外各種旅遊節慶、宣傳活動,策劃、製作網路、平面和多媒體的宣傳資料,積極培育旅遊市場;
(五)向政府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共同願望及要求,向會員宣傳政府的有關政策、法律和規定,並協助貫徹執行,以維護行業、會員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六)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積極主辦或協辦各種形式的業務培訓、技能大賽、座談會、報告會、學術研討會、項目論證會、經驗交流會和會員表彰會等,積極組織參加相關行業活動,提高從業人員的管理和業務水平,推動行業發展;
(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委託,指導各專業分會和全市其他旅遊行業組織開展工作,對其工作成效進行監督和檢查,對其重大活動進行具體指導和協調;
(八)為行業、會員、其他旅遊企業和個人提供策劃、行銷、規劃、管理、合作和市場推介等方面的諮詢與服務;
(九)加強與行業內外有關組織、社團的聯繫、交流與合作,積極以興義旅遊業民間代表的身份開展對外交流、考察學習、培訓實習與合作;
(十)承辦政府和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擁護和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全市旅遊行業內的下列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
1、興義市地域範圍內涉及旅遊“吃、住、行、游、購、娛”六要素的各旅行社、景區景點、旅遊賓館酒店、旅遊車船公司、旅遊商品生產經營單位和旅遊定點單位等企事業單位;
2、旅遊院校或綜合性學校的旅遊系、旅遊科研、宣傳機構;
3、全市其他旅遊行業組織;
4、旅遊業相關的其他行業(文化、民族、交通、文物等)的協會和組織;
5、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的其他相關組織。
(四)熱心興義市旅遊業發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在遇到重大困難時,請求協會提供幫助(如涉及調解、訴訟等)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聲譽和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並支持本會的工作和各項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六)協助開展旅遊宣傳活動;
(七)接受本會的評議和調解;
(八)不組織、不參與有損本會和其他會員的一切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一併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常務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秘書處可聘請若干工作人員。
第三十條 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主持本協會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決定和處理本協會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設顧問和名譽會長,由會員代表大會推舉。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由理事會決定設立若干專業分會和專業委員會,報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並向社團登記管理機構申請登記。專業分會和專業委員會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在本協會的統一領導下和本章程範圍內開展工作。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9年10月1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