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名稱
興業縣國土資源局
辦公地址
興業縣石南鎮興業大道北側137號
工作職責
(1)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落實國土資源調控政策;參與全縣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參與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和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2)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市級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擬訂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有關行政處罰的聽證和行政複議。
(3)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開展土地、礦產、測繪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規劃的執行情況;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4)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我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參與報市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建立
土地資源、
礦產資源信息系統,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5)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6)承擔全縣耕地保護責任,實施用途管理,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監督和開展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市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7)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土地分等定級和土地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國家和區市重大土地調查專項工作。
(8)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實施國家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等管理辦法及全縣建設用地管理辦法;建立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監督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和審核審批工作。
(9)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全縣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10)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核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核審批登記;參與國家和自治區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地下水勘察的監督管理和礦泉水及地熱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
(11)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評價和礦產資源勘查;負責縣政府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參與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參與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12)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境內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
(13)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4)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並組織落實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和自治區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15)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參與區廳、市局組織實施的重大科技項目;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16)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的測繪管理辦法,負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和實施。負責全縣基礎測繪的行業管理。
(17)承辦縣委、一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