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興山縣環境保護局
- 性質:政府機關
- 所在地:興山縣
- 職責:擬訂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全縣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及其實施細則,並負責實施;協同有關部門,制定對涉及全縣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提出對策、措施及建議;遵照縣政府指令對重大經濟開發計畫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划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服務工作;負責組織指導編制全縣的環境功能區劃。
(二)擬訂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參與制定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審核各類經濟組織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管理全縣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工作,編報縣級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縣級環境狀況公報。
(三)承擔落實市政府下達給我縣的污染減排目標任務。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落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企業污染物減排項目的落實。
(四)負責監督在縣域範圍內正確實施環境保護國家和國際標準(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基礎標準、環境方法標準、標準樣品標準、ISOI4000認證)及環境保護行業標準。
(五)負責全縣大氣、水體、土壤及固體廢棄物等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污染治理工作;負責輻射安全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嚴格執行國家禁止(或嚴格限制)建設的重污染項目名錄和有毒化學品優先控制名錄所規定的項目建設;負責全縣化學品環境管理工作;受縣政府委託,處理涉及縣際間的環境污染糾紛,協調處理全縣地域間環境污染糾紛,對全縣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六)負責監督管理全縣自然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全縣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工作;向縣政府提出新建縣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綜合協調並監督檢查全縣多樣性保護與野生動植物、珍稀瀕危動植物保護工作;管理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全縣生態示範村建設。
(七)組織實施全縣排污申報登記與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管理許可權審批全縣開發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區域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指導全縣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全縣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及全縣環境目標責任制的組織協調工作。
(八)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技術政策。組織全縣環境科技研究及環境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組織全縣環境保護設備的質量監督工作;管理環境標誌工作。
(九)負責全縣環境監測工作,監督環境監測制度的執行,指導環境監測站的計量認證和質量保證工作。
(十)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在中、國小和成人教育、培訓中開展環境教育,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負責擬訂全縣環境保護工作目標和措施。負責環境保護模範縣城的創建工作,組織開展全民環保專項行動,參與宜昌市鄂西生態文化旅遊圈的環境保護工作。
(十二)加強為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十三)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境保護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和綜合協調工作;負責全局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及調研工作;擬訂完善局機關各項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政務督察、保密、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計畫生育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歸口管理宣傳教育、電子政務、政務公開、環境信息發布等工作;組織辦理建議提案工作;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縣市區間環境污染糾紛情況通報及聯絡;負責環境應急信息的報送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幹部隊伍建設、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審核縣局行政處罰案件,印製行政處罰文書;組織行政處罰聽證;承擔環境保護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調處行政執法中的矛盾和爭議;參與查處跨區域、流域的環境違法案件;負責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工作監督和督辦,組織對行政執法情況的檢查和考評工作;負責縣級環保專項資金管理;負責組織利用環保專項補助資金項目的審核、申報、資金使用的監督、審計;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監督直屬單位的固有資產、基本建設和財務管理工作。
(二)污染防治股
擬定全縣重點流域、重點區域的污染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管理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棄物、有毒化學品、實驗室污染物質、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及污染源限期達標排放工作,並監督檢查;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要飲用水水源地、重點流域和區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指導和監督全縣水環境質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危險廢物、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新化學物質管理制度,並監督檢查;負責指導審核清潔無害工廠及全國環保先進企業審查上報工作;擬訂全縣環境綜合整治及城市定量考核目標責任制,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劃分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我縣重大環境污染糾紛及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縣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環境監督管理工作。
(三)開發監督股(掛行政審批股牌子)
組織實施各類縣級環保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實施縣管新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環境管理制度;指導全縣開發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工作;負責許可權內和市環保局委託的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後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區域、流域和行業限批建議;負責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對區域經濟開發、產業發展、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其他重大經濟開發計畫規划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環境保護區劃、規劃編制、評估等工作,組織審核專項環境功能區劃、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內容;按照一個視窗對外、一站式服務的要求,負責本機關行政審批事項的集中受理、全程協調服務和跟蹤督辦,對其中一般性的行政審批事項及“即辦件”直接辦理審批手續。
(四)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股
承擔落實市政府下達我縣的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制定全縣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和減排方案;負責審核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總量指標;指導督查開展污染物排放總量減排工作;負責污染源總量核定和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確定;歸口管理實施排污申報與排污許可證制度;承擔全縣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統計年鑑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五)輻射環境管理股
擬訂並實施核與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政策、規劃、制度;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承擔縣核心事故與輻射事故回響與查處;負責放射性污染防治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輸變電設施及線路、信號台站等電磁輻射裝置和電磁輻射環境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輻射環境監測和核設施、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
人員編制
縣環境保護局機關事業編制為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1名;股級領導職數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