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市有關
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地方性林業法規和行政規章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全縣
林業及其
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實施工作。擬訂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監督、實施。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監督、管理、實施天保工程、退耕還林、核桃產業等林業重點工程建設。
(三)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實施全縣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縣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擬訂相關縣級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組織指導實施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全縣林木種苗、花卉的培育和管理。組織指導實施植樹造林、
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實施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林業綜合開發和低產林改造。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四)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化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組織編制、審核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檢查執行;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監督木材憑證採伐、運輸和市場管理及林業行政處罰等林政管理工作;依據《
森林法》及有關法規,負責林地、林權,並依法對縣批准的征占用林地進行初審;負責全縣林業行政案件複議工作;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
(五)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
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省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的審核申報工作。
(六)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縣性、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擬訂濕地保護的有關縣級標準和規定。組織實施建立全縣濕地保護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七)負責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在國家、省自然保護區(小區)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承擔進入縣級自然保護區緩衝區開展教學科研、進入縣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參觀旅遊審批的職責。
(八)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栽。
(九)貫徹落實林業產業建設方針、政策、實施規劃,制定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指導、協調林業產業發展、林農致富;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突出抓好核桃產業、生態旅遊和森林經營。
(十)指導、協調、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發布森林火災信息;組織、協調、指導森林公安局和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組織指導監督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組織指導全縣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
(十一)參與擬訂林業及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縣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縣級林業基金和對全縣林業資金進行稽查,管理縣級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縣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制林業及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
(十二)組織指導林業及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外事和引進、利用外資工作;指導全縣林業隊伍的建設;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林科所、木材檢查站、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十三)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指導全縣林業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政治思想工作、離退休人員和遺屬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林業系統幹部職工的勞動人事、
社會保險工作。
(十四)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擬訂和監督執行局機關的各項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信息、宣傳、電子政務、保密和信訪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保障、安全保衛、林業移民等工作;指導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組織起草重要報告、檔案、綜合性材料;提出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綜合性建議。
(二)人事股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務群團、紀檢監察、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計畫生育、行風評議、政務公開、目標考核、文體活動、文明創建、老幹部管理等工作;承辦指導全縣林業隊伍建設的有關工作、指導林業人才培訓和人才引進工作。
(三)發展規劃與資金管理股
擬訂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管理監督縣級林業資金;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建立和實施;編制和組織實施部門預算;組織編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提出縣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建議,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年度生產計畫;監管全縣國有林業資產;承辦局機關財務工作,管理全縣林業財務工作;負責林業統計信息工作。
(四)造林綠化股(掛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承擔全縣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管理;組織、實施全民義務植樹、統籌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組織指導實施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負責全縣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全縣林業綜合開發和低產林改造。組織指導全縣林木種苗、花卉的培育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全縣森林病蟲鼠害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組織防治荒漠化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擬訂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國有林場、林木種子站、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建設與森林旅遊管理;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五)政策法規和森林資源管理股(行政審批股)
貫徹執行以《森林法》為主的林業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全縣森林資源(含林地)、濕地、荒漠化的清查、統計和消長動態監測評估工作;組織編制、審核和監督全縣執行森林限額採伐制度,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管理監督木材檢查站、木材、木竹製品、林副產品運輸檢查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森林資源管理,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和瀕危物種運輸和市場管理;負責林地、林權管理;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監督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負責林業行業行政案件的複議和應訴及聽證相關工作;負責監督林業行業執法;承辦林業行政許可相關工作;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及其專用標識;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研究提出縣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的調整意見;負責森林、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有關管理工作;承辦生物多樣性保護及其履約的有關工作;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的有關工作;組織全縣濕地保護工作;按照一個視窗對外、一站式服務的要求,負責本機關行政審批事項的集中受理、全程協調服務和跟蹤督辦,對其中一般性的行政審批事項及“即辦件”直接辦理審批手續。
(六)林業產業股(科技教育股)
擬訂林業產業及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指導林業產業結構調整;擬訂林業產業縣級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指導、協調林業產業發展、林農致富;突出抓好核桃產業、生態旅遊和森林經營;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科技體制改革和林業創新體系建設、林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組織、指導林業先進技術及智力引進;負責指導全縣林業科技、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基層林業科技機構的建設;承辦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管理監督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參與履行國際植物新品種公約、生物安全議定書;承辦林業對外合作與交流及引進外資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系統的涉外工作;負責林業項目信息、網路建設與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