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寧市城區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暫行規

興寧市城區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暫行規

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廣東省梅州市興寧縣(廣東省下轄縣級市)2008年9月公布並施行《興寧市城區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暫行規定》。

興寧市城區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興寧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城區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暫行規定的通知》(梅市府〔2008〕22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興寧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住房租賃補貼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興寧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興寧市廉租住房保障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建設、金融管理、稅務、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興寧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行以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本規定所稱租賃補貼,是指市房地產管理局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補貼標準發放租金補貼,由其自行租賃住房。
第五條 租賃住房保障面積和租賃住房補貼的標準
租賃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按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0~15平方米掌握,以戶為單位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
第六條 租賃住房補貼資金來源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土地出讓淨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三)省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四)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七條 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市區城鎮戶籍,並在本市市區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淨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標準,納入當年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
(三)無自有產權住房,或者自有產權住房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0平方米;
(四)未享受過房改、集資建房、領取住房貨幣補貼以及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優惠政策。
市民政部門負責對家庭收入情況的審查核實,廉租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對家庭住房困難情況的審查核實。
第八條 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租賃住房補貼申請;
(二)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和戶口簿;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低收入證明;
(四)家庭住房情況證明。
第九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係。
第十條 租賃住房補貼程式:
(一)申請: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應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二)初審和公示: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調查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申請人的有關情況在所在社區張榜公布,公布時間不少於5日。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書面向街道辦事處提出,街道辦事處應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受理申請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日內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市房地產管理局住房解困辦公室。
(三)覆核: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會同民政部門,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分別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送市房地產管理局。
(四)批准和公示:市房地產管理局收到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後,及時組織審核,對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在其部門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租賃住房補貼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訴。
(五)發放:對符合條件的對象,由市房地產管理局上報市政府批准,並組織租賃補貼發放,租賃補貼每年按季度發放。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廉租住房保障部門應與租賃住房補貼對象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定。租賃住房補貼協定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對已經登記為租賃住房補貼對象的低保家庭,應優先安排發放補貼。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應當按戶建立租賃住房補貼檔案,加強檔案管理、報表統計等工作。同時採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市房地產管理局對家庭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第十三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民政部門每年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確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公布後執行。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五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的,市房地產管理局不予受理,並給予警告。
第十六條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租賃住房補貼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租賃住房補貼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租賃住房補貼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
第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租賃住房補貼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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