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興寧市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制度(試行)的通知》是興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興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興寧市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制度(試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興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和省、梅屬駐興各單位:
《興寧市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制度(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興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6月28日
興寧市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制度(試行)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烈士褒揚條例》、《廣東省烈士評定審核工作制度(試行)》,規範我市烈士申報評定工作,根據《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梅州市烈士評定審核工作制度(試行)的通知》(梅市府辦函〔2016〕4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申報評定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第九條規定,由死者生前工作單位、死者遺屬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組織、公民作為申報人向烈士評定申請的受理機關市民政局提出申請。經按規定審核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上報報梅州市人民政府,經梅州市人民政府審核後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查。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對烈士評定申報材料和申報對象死難情節的真實性、準確性負首要責任,由市民政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具體落實。市人民政府向上一級政府申報評定烈士的,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討論,符合烈士評定申報規定的,由市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上報梅州市人民政府。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級申報評定烈士前,除涉及國家秘密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向社會公示不少於10個工作日。
第五條市民政局負責承辦烈士評定申報材料初審、報批工作,對申報程式及申報材料的規範性、完整性進行把關,對申報材料和申報對象死難情節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充分調查核實,對申報對象死難情節是否符合烈士評定規定情形進行全面、具體、科學分析。
第六條市民政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申報對象的死難情節進行現場調查,並出具調查報告。
第七條市成立烈士評定聯合審核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市聯審小組),負責對市民政局提出的烈士評定初審意見進行審核。
市聯審小組由市政府辦公室協助協調民政工作的副主任任組長,市民政局局長任副組長;市公安局、財政局、人社局、衛計局分管領導為固定成員。根據審核工作需要並經市聯審小組組長同意,可相應增加其他有關單位負責同志為成員。市聯審小組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擔。各成員單位指定一個聯絡股(室)、一名聯絡工作人員,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第八條烈士評定聯合審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式開展:
(一)初審。市民政局相關業務股(室)對申報單位(人)提供的烈士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核實,包括審查申請人(或單位)提交的書面申請、犧牲人員犧牲情節的描述和有關證明材料、其他當事人或目擊者證明材料、犧牲人員生前主要事跡材料、犧牲人員家庭成員情況材料是否齊全、規範、有效。對情節複雜的,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長召集市聯審小組成員單位相關股室負責人共同開展現場調查覆核,並經集體研究,提出初審意見。
(二)覆核。市民政局召開局務會議對初審意見進行集中討論,詳細聽取初審情況匯報,認為初審工作程式規範、事實清楚、合法合規的,可將初審意見提交市聯審小組。否則,應組織對初審工作進行進一步完善後再次召開局務會議討論。
(三)聯合審核。召開市聯審小組會議對市民政局提交的初審意見進行聯合審核,提出意見。
第九條市烈士評定聯合審核工作採取記名投票的方式(每個成員單位一票,組長、副組長不參與投票),由各成員單位通過填寫《興寧市烈士申報聯合審核票決表》進行票決。同意票數超過應參與投票數三分之二的,市聯審小組出具同意意見。否則,退回市民政局重新核報。市民政局將重核意見報市聯審小組進行再次票決,如同意票數超過應參與投票數三分之二的,市聯審小組出具同意意見;仍未超過應參與投票數三分之二的,市聯審小組出具不同意意見。市民政局根據市聯審小組最終審核不同意意見,告知申報人(或單位)並向其解釋有關政策。
市民政局根據市聯審小組最終審核同意意見形成評定烈士的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核,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聯審小組審核意見及票決情況;
(二)市民政局初審工作情況和評定烈士請示件;
(三)申報人提供的全部申報材料。
市政府辦公室根據市民政局上報的評定烈士請示件按程式呈批。
第十條市聯審小組工作會議視申報情況召開。
第十一條《烈士褒揚條例》頒布實施前犧牲的人員,其烈士評定程式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烈士評定工作實行問責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存在失職、瀆職、偽造證明材料、出具虛假死難情節證明等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烈士評定工作實行全過程核查機制。市民政局建立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信息資料庫,將烈士申報材料及審核報批工作辦理情況等信息統一建檔入庫,並註明數據來源相關負責人,做到烈士申報材料、審核辦理環節信息可查、可溯,確保評定工作真實、可靠。
第十四條本工作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