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
自治區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研究提出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及政策,制定產業政策,銜接、制定主要行業的發展計畫。
(二)做好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的平衡及重大比例關係的協調,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搞好資源開發、生產力布局規劃,引導和促進全盟經濟結構調整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組織編制區域經濟發展規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制定促進貧困地區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前期計畫。
(三)分析、預測全盟國民經濟運行情況,研究涉及全盟經濟安全的重大問題,及時提出巨觀調控的政策建議,綜合協條經濟社會發展。
(四)制定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指導和推進全盟總體經濟體制改革,研究全盟經濟體制和對外開放工作的重大問題。
(五)研究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和全社會資金平衡計畫,協調有關部門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年度計畫。
(六)安排提出盟本級財政性基本建設引導項目資金,引導和促進社會資金投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總量平衡、結構最佳化目標和政策。安排國家投資建設項目和自治區、興安盟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利用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規劃重大項目的布局,審批興安盟有關建設項目,審查轉報需要自治區審批的建設項目,監督檢查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興安盟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工作。
(七)促進全盟產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全盟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並協調全盟農牧業經濟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銜接農牧業專項規劃和政策,制定生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盟產業經濟發展,推進新型工業化,擬定全盟基礎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盟服務業發展規劃及政策,協調解決服務業發展的有關問題。推動全盟高技術產業發展,推動重大科技成果的產業化,指導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工作。
(八)研究分析全盟城鎮化發展情況,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導和擬定全盟經濟開發區的規劃。
(九)加強對外開放工作的組織協調,研究提出全盟經濟技術合作和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研究分析國內外市場的供求狀況,做好全盟重要商品供求和進出口的總量平衡,負責編制重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
(十)做好人口和
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的銜接平衡,協調解決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促進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研究提出全盟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
(十一)貫徹落實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和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有關政策、措施,提出全盟實施西部大開發和參與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戰略規劃和有關政策,組織實施全盟西部大開發和參與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重點項目。負責全盟實施西部大開發領導小組和興安盟參與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二)編制全盟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興安盟發改委機關區域網路的正常運行,對項目庫進行管理及向自治區上報項目數據。
(十三)研究制定政府建設採購,擬定政府建設採購法規、制定和實施辦法,監督檢查政府採購的執行情況,對違規行為作出處理,組織編制政府建設採購計畫的審批。
(十四)承辦興安盟委、行政公署及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秘書、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
(二)國民經濟綜合科
監測分析全盟經濟形勢和國內外經濟發展變化,進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研究總量平衡,提出經濟調節的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開展巨觀調控政策評估,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總量目標和相關政策建議;提出全盟重要物資儲備政策建議,擬訂並協調全盟重要物資儲備計畫;組織研究和提出全盟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戰略及政策建議;起草重要檔案,組織研究全盟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和國內國際經濟的重大問題;承擔新聞宣傳和信息引導等工作;組織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和指導全盟招投標工作;提出全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全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推進城鎮化的發展規劃和措施;統籌協調全盟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組織擬訂全盟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政策建議,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制定土地和礦產資源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土地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革命老區、貧困地區經濟開發計畫和以工代賑計畫;協調落實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綜合協調全盟開發區的規劃和發展工作。
(三)經濟體制綜合改革科
研究全盟經濟體制改革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全盟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
(四)固定資產投資科(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合署辦公)
監測分析全盟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盟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起草全盟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修訂投資核准目錄的建議;安排中央、自治區和盟財政性建設資全,按規定許可權,審核重大建設項目;指導全盟工程諮詢業發展。組織擬訂全盟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協調解決盟國防動員工作中的相關問題;調節國防動員經濟運行,負責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五)農村牧區經濟科
分析研究全盟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發展狀況,提出農村牧區經濟發展規劃、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全盟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畜牧業、林業、水利、氣象、生態、農牧業產業化等發展規劃、計畫,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組織協調實施。
(六)基礎產業科(鐵路建設辦公室)
統籌全盟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全盟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負責研究提出盟加快鐵路發展戰略、布局和政策意見;編制盟鐵路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與自治區鐵路辦公室、瀋陽局、呼鐵局、哈鐵局進行項目和政策對接;負責項目的核准、審批前期工作,負責項目業主選擇及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服務。
(七)能源局
研究提出全盟能源開發戰略和政策建議,擬訂能源開發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能源開發的法規和規章草案;推進能源體制改革;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全盟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管理;組織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指導協調農村能源開發工作;負責全盟能源開發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套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備案、上報全盟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能源開發統計調度,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配合核電相關工作;按照國家石油儲備規劃計畫組織實施;掌握盟內外石油市場供求變化,提出盟內石油儲備訂貨、輪換和動用建議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審核石油儲備設施項目,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儲備;負責全盟能源開發合作,推進盟際和境外能源開發利用工作;參與擬訂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和進口總量建議。
(八)產業協調科
分析研究和協調解決全盟工業、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統籌全盟工業、服務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
(九)高技術產業科
分析研究全盟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發展情況,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實施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關鍵產業技術開發等重大建設項目;統籌全盟信息化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解決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等方面的問題;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參與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發展戰略及產業布局調整,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及管理。
(十)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科
分析研究全盟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問題;組織擬訂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全盟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盟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全盟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和能力建設。
(十一)社會發展科
研究提出全盟社會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建議,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政法、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全盟社會事業建設;協調全盟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研究分析全盟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推進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十二)經濟貿易科
監測分析盟內外市場狀況,承擔全盟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相關工作;依法組織擬訂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方面管理糧食、棉花、食糖、食鹽、化肥等儲備;擬訂全盟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全盟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協調有關重大政策;承擔全盟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國外貸款規劃並提出重大備選項目;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修改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外商投資項目、國外貸款投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研究分析全盟全社會資金平衡,做好發展規劃和財稅金融政策的統籌協調;參與研究全盟財政政策和財政、金融體制改革等問題,分析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執行情況,並提出建議;提出直接融資的政策建議,按分工核准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參與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工作,牽頭推進全盟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及制度建設;參與上市企業的推薦審核。
(十三)東部振興科
組織實施國家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東部經濟振興的有關問題;提出東部地區調整改造、重大項目布局等建議並協調實施;研究擬訂全盟資源型城市(地區)可持續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十四)西部開發科
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推進西部大開發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提出推進全盟西部大開發的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重大項目布局的建議並協調實施。
(十五)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
組織開展對全盟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盟投資政策和規定的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自治區和盟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問題,按國家、自治區和盟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十六)價格科
監測分析價格形勢,擬訂全盟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和措施;承擔價格預警、價格宣傳等工作;修訂盟行政公署價格管理目錄,組織擬訂和調整盟行政公署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監督和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及盟價格政策執行;組織重要商品的成本和市場調查工作;指導全盟價格監督檢查、價格反壟斷、價格行政複議、價格認證管理等工作。
(十七)收費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盟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服務價格(收費)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關於收費改革方案,研究擬訂盟收費的措施辦法;承擔全盟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服務價格(收費)管理責任;擬訂和調整盟管理許可權範圍內收費標準;擬訂治理亂收費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八)經濟技術協作科(興安盟對外開放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全盟對外開放和招商引資的綜合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組織參加國內外各類招商引資活動;負責與域外經濟合作的聯絡和國內外經濟合作代表團來訪、以及招商引資的業務洽談和接待工作;負責我盟與國內外友好城市締結、交流等相關工作,參與盟委、行署組織的對外招商引資活動的策劃、協調和重大項目洽談;承擔盟對外開放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項目管理科
負責全盟招商引資項目的開發、策劃、論證和對外發布;負責招商引資項目庫、資源庫的建設;負責各專項招商引資推進組的業務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承擔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黨委辦公室)
在盟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局的領導下,按照管理許可權,承擔和履行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紀檢監察職責;負責委黨委的日常工作,負責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群團工作,負責委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隊伍建設和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與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