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安盟民政局

興安盟民政局是興安盟行政公署指導管理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局機關內設13個職能科室。即:辦公室、民間組織管理科、優撫科、安置科、救災救濟科、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區劃地名科、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計畫財務科、紀檢組(監察室)、老齡辦公室、勘界辦公室、後勤服務中心。

民政局直屬單位4個,即:盟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盟光榮院、福利院(兩院合署辦公)、盟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盟募捐辦。盟直民政系統職工104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興安盟民政局
  • 內設機構:內設9個職能科室和紀檢組
  • 機構職能:負責擁軍優屬和烈士申報褒揚工作
  • 直屬單位數:4個
機構職能,機構設定,辦事指南,地理位置,

機構職能

興安盟民政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草擬相關的地方指導性法規、規章和民政事業發展規劃。
(二)負責擁軍優屬和烈士申報、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三)承辦盟雙擁辦的日常工作,指導開展雙擁工作和軍民共建活動。
(四)負責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和退伍志願兵、退伍義務兵、傷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
(五)組織、協調實施城鄉救災救濟工作;負責救災救濟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實施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六)負責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七)指導城市社區居委會建設和社區建設協調工作。
(八)負責地名管理工作;審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銷名工作;規範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
(九)負責行政區劃工作,制訂盟關於行政區劃、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規並監督實施;負責盟內行政建制的設立、合併、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承辦行政區劃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和天體地理實體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邊境地名的審核報批,規範全盟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組織實施設市、設鎮預測與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管理地方地名工作;承擔盟行政區劃勘界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指導全盟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孤兒和棄嬰收養;辦理國內、華僑和港、澳、台人員有關收養業務的登記發證工作。
(十二)指導全盟殯葬改革和殯葬服務行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老年人、孤兒、棄嬰(童)、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四)指導各類福利事業單位、福利機構、福利生產企業和城市“星光計畫”項目建設工作。
(十五)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
(十六)指導全盟社會福利彩票發行銷售管理和有獎募捐及福利資金管理、使用和監督。
(十七)負責全盟民政事業費年度計畫預算、決算和發放管理、檢查監督工作。
(十八)指導監督全盟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十九)承辦盟行署和自治區民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興安盟民政局機構設定情況
盟民政局內設9個職能科室和紀檢組(檢查室):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協調、處理機關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工作,承辦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組織草擬綜合性檔案;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及民政系統表彰活動;組織草擬民政工作法規和行政規章,負責局機關督查督辦工作;負責局機關新聞宣傳和政務工作,負責機關公文運轉,機要保密、檔案管理、信訪和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民政教育、培訓、科技、人才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
民間組織管理科
優撫科
安置科
救災救濟科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區劃地名科
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計畫財務科
紀檢組(監察室)
老齡辦公室
勘界辦公室
後勤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批程式
1、區內外著名的或涉及兩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山脈、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
(1)實地調研論證,充分徵求各地、各界人士的意見報自治區政府;
(2)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2、邊境地區涉及國界線走向以及載入邊界條約和議定書中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
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地理位置

地址:黨政大樓
興安盟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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