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安盟居民申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由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興安盟居民申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指南
- 辦理單位: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一、第一次申領證、換證及丟失補證的,均應攜帶居民戶口簿和兩張近期黑白正面免冠標準照片(大頭像),到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有關手續。
二、年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應在從生日起計算的三十日內,到派出所辦理申領居民身份證手續。
三、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換領新居民身份證:
1、從本市(縣)轄區以外遷入戶口的;
2、在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三個月前應申報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污損、殘缺不能辨認時,應申報換領新證;
3、變更居民身份證登記內容的同時,應申報換領新證。在換領新證的同時將原居民身份證交回派出所。
四、遺失居民身份證自報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未找到的,再向派出所申報補領居民身份證。在此期間,如急需使用證件,可到派出所申領臨時身份證,但僅限於乘坐飛機、車船和住宿使用。
五、第一次申領證、換證的,需交納證件工本費20元,丟失補證的交納證件工本費40元,臨時身份證交納證件工本費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