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促進各民族的團結和互助合作;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制觀念。
(二)對黨和國家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協調全縣民族關係,促進各民族團結和互助合作。
(三)維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監督辦理有關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場所的合法權利,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四)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促進各民族的團結和互助合作;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
(五)分析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研究提出促進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特殊政策、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地區扶貧開發工作,組織協調民族村、組的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品的生產;做好有關民族村、組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和使用監督管理。
(六)掌握民族宗教方面的情況,分析發展態勢,協助政府及時發現和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重大問題,維護民族地區和宗教界的穩定。
(七)加強同民族村、組和宗教團體的聯繫,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宗教系統幹部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少數民族代表人士的培養、教育、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作;指導、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和引導宗教教職人員並搞好自身建設。
(八)幫助宗教團體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按各自的特點開展工作,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引導、督促全縣宗教活動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進行,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活動。
(九)參與研究制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規劃,幫助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題;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民族教育、體育工作,提高少數民族民眾的文化素質和身體素質。
(十)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人員編制
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4名,工勤編制1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1名。
內設機構
辦公室:承辦文秘、檔案、對外宣傳、信息、督查、保密、考勤、公文傳遞、政務、對外聯絡、黨群工會、紀檢監察、人事管理、工資、公費醫療、教育培訓、財務、後勤服務、接待、信訪等工作;
民族業務:承辦涉及少數民族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方面的工作;
宗教業務:承辦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和伊斯蘭教等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