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和縣財政局是興和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縣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興和縣財政局貫徹黨中央關於財經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自治區黨委、市委和縣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財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興和縣財政局
- 所屬部門:興和縣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興和縣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財稅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推進財政管理體制改革。
(二)負責縣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編制年度全縣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組織制定全縣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等情況。負責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負責縣本級預決算公開。辦理縣本級各預算單位年終結算事宜。
(五)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政府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擬訂全縣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政府性債務風險管控、限額管理。負責統一管理政府外債相關工作。
(七)負責辦理和監督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全縣基本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
(八)負責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指導和監督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依法管理資產評估有關工作。
(九)負責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督導和規範內部控制,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議。
(十)做好本部門矛盾化解、信訪和維穩工作,承擔機關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十一)主動承擔全縣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食品安全以及扶貧方面的財政職責工作,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十二)完成縣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職能轉變。
1. 完善巨觀調控體系,創新調控方式,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巨觀調控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
2. 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理順縣本級收入劃分,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縣本級財政關係。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最佳化轉移支付分類,規範轉移支付項目,增強地方統籌能力。逐步統一預算分配,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管理,完善監督制度。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稅體系,形成稅法統一、稅負公平、調節有度的稅收制度體系。
3. 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規範舉債融資機制,構建“閉環”管理體系,嚴控法定限額內債務風險,著力防控隱性債務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1.稅政管理職責分工。
縣財政局會同國家稅務總局烏蘭察市市興和縣稅務局等部門負責提出稅收政調整方案和地方稅稅目稅率稅調整、減免稅等建議,與國家稅務總局烏蘭察布市興和縣稅務局共同上報並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鳥蘭察布市興和縣稅務局負責對稅收征管和一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事後向縣財政局備案。
2.非稅收入管理職責分工。
縣財政局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制度,負責非稅收入賬戶、收繳方式、退付退庫等管理。國家稅務總局烏蘭察布市興和縣稅務局等部門按照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有關規定及本部門職許可權,負責做好相關非稅收入申報徵收、會統核算、收繳檢查、欠費追繳和違法處罰等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負責會議的組織;研究起草有關重要報告和檔案;承擔安全保密、信訪、檔案、財務、保衛、後勤、政務公開、新聞宣傳、制度建設、信息化建設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財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二)政策法規和稅政股。對本部門貫徹中央、自治區、市級財經工作重大決策部署提出具體建議並督促落實。研究經濟社會、財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財稅改革和重要財稅政策的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報批地方稅減免和稅目稅率稅額調整方案,擬定地方非稅收入政策和管理辦法。研究全縣稅負水平,監督稅收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承擔縣本級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庫管理工作。負責清理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負責做好非營利組織等免稅工作。負責縣稅務部門相關經費保障管理工作。承擔縣財政局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承擔區域發展財政管理相關工作。負責起草全局重大綜合性文稿。負責全縣財政系統法治財政建設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工作。承擔財政行政執法監督、法律文書的合法性審核和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組織財政普法工作。承擔重大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
(三)綜合股。承擔財政經濟預測分析,收入分配改革與管理工作,擬訂中長期財政規劃。組織財政信息資料庫建設。負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決定機制和負責人薪酬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出讓收支政策。擬訂政府購買服務改革方案。承擔彩票管理有關工作。管理財政票據。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有關工作。參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工作。負責管理和監督全縣各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管理全縣各單位的非稅收入;負責縣直綜合財政預決算的審核匯總;審核全縣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負責住房公積金財務監管工作;監督和管理全縣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政府基金及其他非稅收入票據,檢查指導收費票據的使用;執行非稅收入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預算外資金等管理的政策;全面貫徹執行負責非稅收入匯款結算戶等資金繳撥單據的審核、賬務處理,提供全面完整的會計信息資料和非稅收入信息管理系統的維護等工作。
(四)預算股。編制縣本級預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合理編制全縣預算單位的年度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掌控全縣預算單位的人員情況和經費情況;分析說明當月財政收入結構;協助國庫股將預算收入繳入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協助國庫股編制並審核年終財政總決算及有關報表;負責與財政審計有關的工作。匯總年度全縣財政預算。組織縣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審核等工作。組織縣本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和項目庫管理。承擔財政轉移支付和年終結算工作。
(五)國庫股。擬訂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負責縣本級預算資金收支總會計核算。統一管理縣直財政的銀行開戶及預算內、外各項財政性資金(包括社會保障基金);負責編制縣本級並匯總全縣政府綜合財務報告、財政總決算及部門決算。負責國庫現金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負責與財政監督有關的工作。
(六)政府債務管理股。制定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承擔地方政府性債務限額管理和預算管理工作。提出地方政府債務、償債資金安排建議。組織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防控及應急處置。負責地方政府性債務績效管理工作。承擔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和還本付息等相關工作。負責國債資金等債務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債務管理工作。
(七)行政政法和教科文股。承擔行政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負責掌握預算部門的基本情況,參與研究分管部門的行業發展規劃,根據上級部門的有關政策、制度,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負責公務支出制度體系建設,擬訂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承擔政法及相關部門預算管理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工作。負責管理政法轉移支付資金、專項資金並擬訂相關管理制度辦法。負責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的編制核定及配備使用管理。負責監督涉案財物的管理和處置。按照縣組織部和人社局下達的工資及津補貼通知單,及時兌現;按月審批預算部門津補貼;每年做好政法經費數據統計系統;年終做好分管單位年終決算;按時報送上級下達的報表;指導預算部門提出編制部門預算的建議;審核分管部門上報的預算安排建議;審核提出預算部門有關追加預算的意見;配合預算股審定部門預算,批覆下達預算;督促分管部門及時批覆所屬單位預算;會同分管部門提出部門經費開支標準和預算額的建議;提出下年度預算編制需考慮的主要因素;管理中央下達的有關專項資金,監督中央專項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和執行,配合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效益評價和考核;協助預算部門建立財政支持的項目庫,組織預算部門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和順序;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管理和使用,審核和批覆分管部門的年度財務決算;年末配合國庫股及預算部門作好對賬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工業信息和經濟貿易股。承擔發展商貿、糧食和物資儲備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執行糧食、商貿流通等第三產業財政預算及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制定部門(單位)預算資金和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配合有關股室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算和決算;負責各類補貼資金的管理工作,包括糧食直補與農資綜合補貼資金、“家電下鄉”財政補貼、財政補貼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各類專項資金項目財務管理工作,包括支持服務業發展、城鄉物流業發展、新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建設工程、支持糧油流通業發展、產糧產油大縣獎勵、資金下達、竣工驗收與績效評價等財務監管工作。負責財政工業企業、安全生產、企業科技創新、企業節能技術改造等專項投資的預算分配及財務管理;監督執行工業、能源、交通運輸企業財政預算及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負責組織對其管理的專項資金進行投資評審和績效評價。
(十)農牧股。承擔農村、扶貧、水利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並擬定相應的管理制度。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提出有關農村綜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議。承擔農業信貸擔保、農牧業產業扶貧發展基金等財政支農資金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分管單位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負責審核分管單位經費,監督、管理、指導全縣農牧業類專項資金,並跟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對分管部門、單位的財務運行和執行情況實行動態監管;審核分管部門、單位的財務決算。
(十一)社會保障股。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食品安全、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有關資金(基金)管理辦法和財務管理制度。審核並匯總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全縣社會保障基金的徵收和支出管理;參與編制全縣離退休及管轄單位的年初預算和決算工作;管理全縣撫恤金、喪葬費、救濟資金和衛生事業費、民政事業費以及專項工作;管理全縣醫療、養老、失業、就業、再就業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救災等專項資金;管理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和軍隊移交地方的離退休經費;管理管轄單位的人員工資和各項資金的審撥工作。
(十二)金融外經股。承擔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負責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相關工作,研究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報告等相關制度。擬訂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有關政策。負責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有關工作。擬訂農牧業保險相關財政財務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我縣參與的國際經濟關係和國際財金合作重大問題政策研究,承擔雙邊和多邊財金合作。負責清潔基金管理。負責金融組織貸(贈)款管理以及外國政府貸(贈)款管理工作;負責管理縣本級國外貸款項目還貸準備金;負責管理興和縣縣級幹部出國經費;負責清潔基金支出項目管理;負責辦理上級機關和局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貫徹執行國家關於金融機構財務管理制度的辦法和措施,監控地方政府債務借貸、使用及償還,負責地方政府債務的統計分析,財政對地方金融企業監管等。
(十三)會計和鄉財政管理股。負責管理全縣會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的會計法律法規、準則和制度,起草配套實施細則和辦法;負責會計執法檢查工作,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行政單位、事業單位、企業會計信息質量。對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執業質量等情況開展檢查;負責會計建賬監管工作;負責組織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全縣會計職稱、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方面的管理工作;管理各鄉鎮委派會計人員工資、考核等工作。協調指導縣鄉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組織開展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組織實施財政獎補資金“一卡通”發放工作;組織清理化解公益性鄉村債務工作;組織開展村級組織運轉經費落實使用情況督察工作;組織指導鄉鎮財政建設等相關工作。
(十四)績效管理監督和評審辦公室。研究擬訂預算績效管理相關政策制度、管理辦法。按要求對各預算部門支出績效實施財政重點跟蹤監控。組織績效評價結果的匯總、報告和發布。對財政性投資項目的評估分析和審核,為財政本部門提供準確、真實的信息資料(評審報告);組織實施基本建設項目及預決算評審工作。通過現場勘查,市場詢價等各種手段組織評審人員進行專項核查工作並參與制定、完善與評審業務相關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
(十五)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研究制定本地區政府採購有關規章制度;擬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審批政府採購組織形式和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對採購過程中出現的具體問題進行處理;負責聘用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在指定的政府採購媒體上,發布政府採購信息;負責全縣政府採購監督檢查;審查政府採購契約的合法性,監督契約的履行;負責全縣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宣傳,指導各鄉鎮各部門政府採購行為;貫徹落實縣政府採購工作領導小組的各項決議。
(十六)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辦公室。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金融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擬訂和組織實施地方性金融工作規章和支持金融機構、融資機構發展的辦法和措施;組織實施全縣金融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推動全縣金融業發展;研究分析金融形勢,提出相關政策建議;配合上級金融管理部門對我縣金融機構及金融業中介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查處和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整頓與規範金融秩序;指導各類與金融業有關的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的業務活動,強化行業自律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處置機制和金融穩定協調機制,防範、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維護地區金融穩定;承擔與駐縣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的溝通協調工作,積極推動金融企業在縣設立分支機構和網點,促進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和金融資源最佳化配置;指導地方性金融機構的改革和發展,對地方性金融機構的設立、增資擴股、股權轉讓、註銷關閉提出意見,推動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經營管理機制;負責組織和協調企業上市前期改制工作,對擬上市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提出意見;配合證監部門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指導全縣上市公司再融資、併購和資產重組等工作,化解上市公司相關風險;指導產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等規範發展;管理縣內非上市企業股權交易市場;負責協調各有關金融機構落實投融資平台及其項目的融資方案,組織實施對項目的資金到位情況、工程建設進度、項目投資評價、還款落實情況等方面的管理和督查工作;負責推動中小企業融資,協調地方金融機構完善適合中小企業的評級授信制度,開發適合中小企業需求的金融服務產品,健全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承擔對全縣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