舅霸姑婚

人類歷史上的舅表婚,就是在直系血緣婚被禁止之後,由姑舅表親而發展的一種特定的婚姻制度,它賦於舅舅對外甥女有優先納娶為媳的特殊權利。這種婚姻制,按苗語意譯,稱為“舅霸姑婚”。它既違背男女跳月求偶,自由婚配,又危害子孫後代健康繁衍,是一種影響人類進步的不良古俗。隨著父權制的鞏固,由於封建禮教的浸染,因而根深蒂固,成為天經地義的倫理。

在封建社會裡,靖州苗族地區和部分侗族也受到封建包辦婚姻的影響,出現了“舅霸姑婚”的陋習。所謂“舅霸姑婚”,就是姑娘家的女兒必須嫁給舅舅家的兒子,舅舅無子,容姑娘家女兒另配,但必須向舅家交納一定的錢財。長期以來形成的這種近親結婚,不僅嚴重影響苗、侗族男女青年的反對,造成過許多家庭悲劇,甚至發生過人命案。後來終於使鍬里苗、侗族頭認識到“舅霸姑婚”的危害。清道光19年(1841),24寨苗、侗頭人分別集結於三個“款場”。合款規定:禁止“舅霸姑婚”,勒令立碑為記,永世不得違犯。“款規”除不準“舅霸姑婚”,不準舅家索取錢財之外,還對訂婚、過門的聘金、彩禮,作出了不許過高索求的規定。這些款規受到當地苗族、侗族人民的支持,使“舅霸姑婚”陋習基本得以廢止。
2008年9月3日在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三鍬鄉地筍村,一塊立於清道光二十一年(1842年)的婚姻款規碑刻被發現。該碑為青石板材質,高1.8米,寬1.1米,刻字1034個,品像完整。碑刻主題為“嚴禁陋習,以端風俗”。事由主要刻錄當地苗族姑娘潘學貴等因反抗“舅霸姑婚”陋習被迫害致死的過程及相關評論。碑刻核心內容為“遵州主婚姻聽人擇配,不許舅霸姑婚,如違示禁,公同稟究;遵州主不許舅氏苛索銀錢,如違示禁,公同稟究;聘婚財禮只許一十六兩,如違公罰;過門水禮議定銀八兩,如違公罰”。碑首為“欽加知府御湖南靖州直隸州正堂加三級宋,署湖南直隸靖州正堂加三級六次鄭”字樣,表明其為官方批准公布。碑尾為靖州鍬里苗族地區24寨名及寨首名單和立碑的年代日期,說明此款規的的生效範圍和生效時間。從碑刻的內容和形式看,提倡婚姻自主,禁止買賣婚姻,而且以政府公文格式發布,如違禁由官方“拘究”,其明顯具有地方性婚姻法規的特點,表明舊的封建婚姻制度在當地苗族地區開始動搖,新的文明婚姻制度開始萌芽。該婚姻款規比形成於清光緒三十三年(1907)的呼蘭府(今屬黑龍江省)《婚姻辦法》早65年,而呼蘭府《婚姻辦法》是學術界公認的我國最早出台的地方性婚姻法規;比第一部全國性婚姻法規—《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篇》早88年;比新中國首部婚姻法早108年。
舅霸姑婚廢止之後,苗族人經常通過他們的音樂來表述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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