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德·伊·庫爾斯基

《致德·伊·庫爾斯基》(1918年5月4日)收入《列寧全集》第2版第48卷。列寧寫這張便條,是因為獲悉莫斯科革命法庭1918年5月2日審理莫斯科偵查委員會4名工作人員被指控受賄和敲詐一案時,只從輕判處這些人半年監禁。為此他向司法人民委員庫爾斯基提出:必須雷厲風行地立即提出一項法令草案,規定對行賄受賄者(受賄、行賄、為行賄受賄拉線搭橋或有諸如此類行為者)應判處不少於10年的徒刑,外加強迫勞動10年。根據列寧的指示,司法人民委員就指出、經人民委員會審議批准《關於懲辦受賄的法令》;同時重新審理上述受賄案件,其中3名被告人被判處10年徒刑。列寧關於堅決從嚴懲治貪污賄賂行為的思想,對社會主義國家加強廉政建設,有效地反對和消除國家機關滋生的腐敗現象,起了重大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致德·伊·庫爾斯基
  • 收錄:《列寧全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