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筆錄】犯罪人在符合自首條件的情況下,親自或親朋送往司法機關或有關單位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真誠實意地接受偵查和刑事責任的追究,由受理人員根據他的口述當場製作的文字記錄。由三部分組成:一、首部。又稱筆錄頭,寫明標題、自首人的基本概況、自首時間、地點。二、正文。記錄自首人所交待的自首內容,要準確、詳細地記錄清楚,有立功表現的也要註明,同時,還應記明自首人交來的贓款、贓物或兇器等物品情況,對於重大的自首情節,還應寫出專題的“自首報告”,送交領導批閱。三、尾部。又稱筆錄尾,由自首人閱後簽名、蓋章,註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