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型公眾人物是指在主觀上追求或放任自己成為公眾人物,並在客觀上成為公眾人物的人。例如體育明星、影視明星、高級官員等,在主觀上具有希望或放任自己被一般社會公眾所熟知,在客觀上已經被公眾所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願型公眾人物
- 性質:定性“自願型公眾人物”
- 含義:主觀上追求自己成為公眾人物
- 特點: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事件,法院觀點,法律分析,事件思考,
事件
2008年3月10日,楊麗娟和母親一起狀告南方周末,認為該篇報導侵犯了楊父、楊母及楊麗娟的名譽權,3起案件共索賠30萬元精神損失費,並要求南方周末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一審敗訴後,楊麗娟母女抗訴。
瘋狂冬粉楊麗娟訴廣州南方某報名譽侵權糾紛案,2009年9月21日上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楊麗娟被認定為“自願型公眾人物”,終審敗訴。據悉,這是新聞侵權案件中首次採用“自願型公眾人物”的概念,揭示了公眾人物隱私權、名譽權應受到限制的法理基礎,為媒體採訪報導特殊人物提供了較為清晰的司法標準。
認為報導侵權告報社
2007年3月26日,甘肅女子楊麗娟的父親為圓女兒追星夢,在香港跳海自殺。同年4月12日,廣州南方某報第10版刊登了《你不會懂得我傷悲——楊麗娟事件觀察》一文。
2008年3月10日,楊麗娟和母親一起狀告南方某報,認為該篇報導侵犯了楊父、楊母以及楊麗娟的名譽權,三起案件共索賠30萬元精神損失費,並要求南方某報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一審敗訴後,楊麗娟母女抗訴。
定性“自願型公眾人物”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此案後認為,楊麗娟追星事件被眾多媒體爭相報導,成為公眾廣泛關注的社會事件。楊麗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動聯繫、接客群多媒體採訪,均屬“自願型公眾人物”,自然派生出公眾知情權。
對於輕微損害應容忍
法院認為,南方某報作為新聞媒體對這一社會關注的焦點進行調查,行使報導與輿論監督的權利,並無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涉訟文章即使披露了楊麗娟一家的個人隱私,對於可能的輕微損害,楊麗娟也應當予以容忍。
律師說法新概念或成案例標本
作為南方某報的代理人,彭春文律師認為:二審判決比一審判決更詳細闡述了媒體不構成侵權的理由,明確認定了楊麗娟一家三口是“自願型公眾人物”的身份,揭示了公眾人物隱私權、名譽權應受到限制的法理基礎。據了解,這是新聞侵權案件中首次採用“自願型公眾人物”的概念,廣州市中院的上述判詞足以成為今後相關案例的標本。當然,新型的案件總是有爭議的,本案的司法意義和新聞價值仍有待進一步探討。
南方周末報社發表涉訟文章的目的,是為了揭示追星事件的成因,引導公眾對追星事件有真實的了解和客觀認識,自然涉及楊麗娟及其父母的社會背景、社會關係、成長經歷,相關隱私是揭示追星事件悲劇性和反常態的關聯要素。涉訟文章從表面看確是涉及了楊麗娟一家人的個人隱私,但這一隱私與社會公眾關注的社會事件相聯繫時,自然成為公眾利益的一部分。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南方周末報社作為新聞媒體對這一社會關注的焦點進行調查,行使報導與輿論監督的權利,並無違反法律規定。
法院還認為,涉訟文章是該報記者根據對楊麗娟及其母親等知情人士進行採訪後獲得的新聞素材綜合整理後撰寫的,相關內容已刪除了可能對楊麗娟的父親楊勤冀造成嚴重影響的敏感素材,也沒有過度渲染楊勤冀的個人隱私,故南方周末報社已盡了謹慎注意義務,不存在侵害楊勤冀隱私的主觀過錯。
涉訟文章沒有使用污辱性言詞刻意醜化、貶損楊勤冀,亦未摻雜對楊勤冀人品、道德等的負面評述,故南方周末報社客觀上也不存在以侮辱、誹謗方式侵害楊勤冀名譽的違法事實。
法律分析
從本案引起諸多媒體關注的關注效應上,人們看到法院對於此案的用心良苦和慎重處理,也看到由此案延伸出的新聞侵權的認定標準。對於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法律給予其低於一般人的保護,這是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體現。關於公眾人物的隱私權保護問題,學界認為,公眾人物的權利範疇要低於一般人的權利範疇,即社會對此類人的關注要高於一般人,也因為他們從社會的關注中獲得無形的價值利益,那么他們在付出個人隱私權的範疇方面相比於普通人也要多些。處理關涉公眾人物隱私權和民眾知情權的衝突上,也應堅持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和利益平衡原則。這樣才能在構築普通人權利保護及公眾知情權和公眾人物隱私權披露的衝突上到達利益的平衡。
公共利益原則是指:公眾人物作為社會關注的焦點,他們從事的活動一般與社會公眾的利益相關,可以說,公眾人物所代表的利益不僅僅是自己的,也是社會的和公眾的,作為民眾的知情權而言,公眾有權知曉公眾人物與公共利益相關的情況。在本案中,楊麗娟因為追星導致父親跳河自殺的新聞足以使其成為公眾關注的對象,並且在楊麗娟追星的過程中,其主動聯繫媒體,接受媒體採訪,為其順利見到某明星創造條件和機遇,這也足以說明,在成為公眾人物的內心愿望上,楊麗娟期望自己成為公眾關注的對象,或是,放任自己成為公眾人物,而最後,楊麗娟也最終成為了公眾人物。因此其個人權利受限的範疇理應適用於公眾人物,不應等同於普通人。
利益適度平衡原則是指:新聞媒體在報導關涉公眾人物的個人情況時,應該堅持利益平衡,在追求公眾知情權時不能以犧牲個人的人格尊嚴為代價,不能侵犯被報導者的個人尊嚴,人格尊嚴是人所天生享有的,是人的基本權利,不容侵犯。公眾知情權的範疇,與公眾人物所關涉事件本身相關,例如楊麗娟追求事件,導致其父親跳河自殺,足以引起社會和輿論的關注,並且追星事件引發的思考絕不僅僅限於此。因為追星導致家庭基本生活的紊亂,並且父親因此跳河,我們的社會應從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訓,要不,類似事件的爆發足以影響青少年健康成長和社會的良性發展。楊麗娟的瘋狂追星行為導致父親跳河這本身就是社會畸形發展的縮影,媒體對此事件的關注亦是期望引起相關各方的重視和思考,我們如何引導青少年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積極的人生態度。盲目追星導致的人生悲劇這是任何一個社會都不願看到的。楊的瘋狂追星行為導致其成為了公眾人物,在成為公眾人物的同時,她所受到的媒體關注也強於普通人,不管她願意不願,贊同不贊同,媒體所給予其的關注不會因其不願意而停止,而大眾從中吸取的不僅僅是一個家庭因為追星所釀成的兩代人的痛楚,更應從中看到一個瘋狂的追星行為所導致的家庭悲劇。
事件思考
事件已經過去,思考卻遠未停止,從瘋狂追星到父親因此跳海,從媒體關注到起訴媒體,再到敗訴後的可能申訴,公眾看到了現代社會中個人權利意識的覺醒和公民社會逐步構建過程中,個人所導演的這齣獨具一格戲劇的悲情色彩,因為生命的隕落讓人難以自制,正常生活的反常化難以讓人認同和認可,並且我們的社會還可能再會或是正在上演這齣類似的戲劇。只是,主角的缺失並不會因此導致此出戲的不被重演,明天還會再出一個追星人,並可能導致其家人生活的紊亂。當媒體關注類似事件時,人們從中更應獲得認知的提升——可以不造就一個公眾人物,但絕不能以人的生命為代價,法院可以不創造一個司法新詞,但絕不能以人的基本權利作犧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