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大安區作家協會

自貢市大安區作家協會

自貢市大安區作家協會,前身為1999年12月31日成立的大安區詩詞學會,會刊:《龍鄉文藝》(總第1-7期)、《龍鄉文學》(總第8期起)。2001年5月26日,自貢市作協大安小組成立。2004年4月18日,自貢市大安區作家協會成立,會刊:《龍鄉文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大安區作家協會
  • 外文名:The Writers Association of Da'an District ofZigong City
  • 縮寫:WADA
  • 成立時間:1999年12月31日
  • 會刊:《龍鄉文藝》《龍鄉文學》
協會歷史,協會章程,

協會歷史

自貢市大安區作家協會簡稱:大安作協),前身為1999年12月31日成立的大安區詩詞學會,會刊:《龍鄉文藝》(總第1-7期)、《龍鄉文學》(總第8期起)。
2001年5月26日,自貢市作協大安小組成立,會刊:《龍鄉文學》。
2004年4月18日,自貢市大安區作家協會成立,會刊:《龍鄉文學》

協會章程

自貢市大安區作家協會章程
(試 行)
2014年6月21日2014年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自貢市大安區作家協會(英文譯名The Writers Association of Da'an District of Zigong City,縮寫WAD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由全區作家作者和文學社團、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聯合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本會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雙為”和“雙百”方針,貼近民眾生活,努力提高文學創作水平,進一步繁榮地方文學事業。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大安區文化建設委員會)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大安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駐所: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文化館。
第二章 活動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入會作家和文學愛好者開展各種學習交流活動,努力提高文學隊伍的思想業務素質和創作水平。
(二)分小組定期不定期組織文學研討、交流活動,積極搭建平台,鼓勵和幫助作家作者深入生活、體驗生活,豐富和提升自我,努力創作具有時代精神,能真實反映現實生活的文學作品。
(三)堅持文學創作的正確方向,樹立精品意識,實施精品戰略。定期編輯出版會刊《龍鄉文學》,擇優刊發會員及文學愛好者優秀文藝作品;定期評選優秀創作成果,定期評選優秀會員,推介文學人才,並給予表彰和獎勵;經理事會和主管部門同意可集中協會會員力量創辦或承辦文化類刊物,並引入理事單位,理事單位按理事會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研究決定的額度繳納年費,該費用用於辦刊、刊物發展和協會管理、發展。
(四)堅持文學理論研討,切實加強對創作思想的引導。
(五)發現和培養地區文學創作、評論的新生力量,發展和壯大文學隊伍;增強創作思想的導向性;
(六)發揮服務社會功能,與相關學校合作創辦大安區青少年創作基地,激發青少年對語言文字的熱愛和對文學創作的熱情,熱心指導地區校園文學。創作基地吸納小會員(小會員入會須經家長同意)並按正式會員標準收取會費,小會員享受正式會員權利;基地非盈利性組織,必須保持服務學校、服務青少年的定位和宗旨,運轉經費通過友好協商由承辦學校解決。
(七)推進區內外文學交流,積極增進同區外作家的聯誼,拓寬文學創作視野,促進地方文學事業的全面發展。
(八)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維護會員的民主權利和正當的經濟權益,保障會員從事正當的文學活動。
(九)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繫,並與政府有關部門密切合作,為會員文學創作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申請成為個人會員的須熱愛並堅持文學創作,在報刊發表過文學作品的;
(四)團體會員須是基層單位文學社團或是有相當的文化氛圍並與本協會及其主辦、承辦刊物有合作需求和方式的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四)團體會員需提交申請經理事會研究確定,簽訂合作協定,約定合作期限。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個人會員:
(一)享有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團體會員:
(一)派員參與協會相關活動,團體內相關成員在會刊和承辦的文化刊物上優先發表作品;
(二)根據協定約定或協商在會刊或承辦刊物上開辦專欄或專業,集中刊發作品或推介單位文化。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團體或本團體文學小組會議及相關活動;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每年對會員資格進行年審,並將通過審核的會員在會刊上公布;會員退會應向協會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以上不交納會費、作品,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協會集體制定的會員管理辦法,或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協會吸納部分名譽會員,名譽會員不受本章部分條款約束,其吸納由理事會依據吸納對象作品、德行、知名度或年齡、身體等具體條件和情況,並尊重其本人意願討論確定。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在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在冊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增補理事、副秘書長等主要負責人;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主席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主席擔任。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主席負責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助主席管理會員,負責會刊傳送;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五)完成理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理事單位年費;
(二)政府支持;
(三)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個人會員每年100元,團體會員(含理事單位)每年500到6000元。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活動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因會刊編輯和協會良性發展需要,須組建會刊和承辦刊物編輯部,經理事會研究確定編輯部組成人選。會刊原則上每季度編印一期,編務費、欄目策劃費、稿費及刊物編輯所需相關工作經費在協會經費中列支;承辦刊物編輯部成員及費用由協會與主辦、協辦相關單位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 協會明確獨立的會計人員和出納人員,會員推選建立財務監督小組(成員在非理事會成員中產生),協會財務相關人員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建議;終止建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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