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簽擔保守行為

自簽擔保守行為

自簽擔保守行為(簡稱簽保守行為或守行為,英語:Binding over)是普通法地區如英國和香港一種處理刑事案件的判罰,方式分為兩種。其一是法律上所稱的有條件的釋放,法庭會要求當事人在一段時間內不再犯事,如果犯事的話,便要向法庭繳罰款項。

另一類的簽保守行為是沒有刑事案底的,裁判司可在當事人不獲定罪的情況下,要求當事人簽保守行為,因為當事人並沒有承認控罪,便不會被認為是刑事案底,但是這簽保和檔案的記錄,會存在警方的檔案之中,假如當事人在簽保期間再次犯事,便會被罰,但仍舊會被視為首次定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簽擔保守行為
  • 外文名:Binding over
  • 簡稱:簽保守行為或守行為
  • 兩種方式:有條件的釋放
執行方式,重要案例,

執行方式

有條件的釋放
當法庭決定執行“有條件的釋放”,便會要求當事人承諾,在不多於3年的期限內不觸犯某些指定條件,通常是不再犯同一罪行或其它性質相近的罪行。雖然這種判罰相對之下較為輕微,但當事人仍會留有案底,喪失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資格。
執行方式是於當事人認罪或法庭宣判有罪後,由法庭指定擔保的金額(不多於2,000港元)、守行為的範圍及期限。違反守行為命令者要向政府繳納該擔保金。
沒有刑事案底的簽保守行為
律政司有權根據《太平紳士條例》,於當事人未獲定罪的情況中,要求當事人簽保守行為。當事人並不會有任何刑事紀錄,仍可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惟犯事紀錄會存在香港警方的檔案中。假如當事人在簽保期間違反守行為的條件,便需向政府繳付擔保金,但前次案件不會被視為已定罪。
“沒有刑事案底的簽保守行為”一般只會出現於輕微控罪且有環境特殊的因素,例如是當事人小於16歲,加上沒有犯罪紀錄,甚至患有精神病等因素。

重要案例

2014年9月24日,一名香港大學交換生,於本年3月至4月26日期間,在宿舍露台種植大麻,被控栽植大麻罪,案件今早在東區法院再提堂。
控方表示,考慮到21歲的被告歐陽梓豐仍在學、沒有案底,相關植物仍在生長階段,且沒有證據顯示有商業用途,所以申請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被告其後獲準以1000港元自簽守行為12個月。
裁判官指出,被告非常幸運,告誡他要好好珍惜今次機會。案情指,被告在本年3月至4月,參與宿舍導師所舉辦的有機種植計畫,在宿舍李兆基堂的露台上種植大麻,其後被導師發現,通知舍監後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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