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偏離芻論
一、引言學理上,一般將股東的權利分為共益權和自益權。所謂共益權是以公司的利益併兼以自身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權利,如在股東(大)會上的表決權、
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提議權、股東大會召集權、提案權與質詢權等,其中,最主要的是表決權。所謂自益權是以自身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權利,如轉讓股權的權利、公司盈餘分配請求權、公司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主要表現為財產權。但是,近年來,隨著融資融券、表決權信託、種類股等業務的興起,股東開始將表決權全部或部分地轉移給他人,而將其持有股份的經濟利益及風險保留於自己手中;或者相反,將持有股份的經濟利益及風險全部或部分地轉移出去,而將表決權保留於自己手中。也就是說,某個股東在同一個公司持有共益權但沒持有自益權,或者持有自益權但沒持有共益權,或者其持有的共益權與自益權的比例是不相同的。這種情形實質上就是同一個股東持有股權中的共益權和自益權分別屬於了不同的主體,即共益權和自益權的主體發生了偏離
自益權之否定
我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抽逃出資是指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驗資結束或登記註冊後將其所投資金抽回的行為。立法及實務中對公司虧損的情況下抽逃者的法律責任關注較多,而對抽逃者在公司盈利的情況下是否享有自益權很少涉及。股東的權利是指股東因為出資而享有的對公司的權利。其可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自益權指的是為股東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股息紅利分配權、新股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共益權指的是為公司利益和兼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表決權、詢問權、解任董事請求權等。紅利分配權是自益權的核心權利,投資者向公司出資的主要目的就是得到收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指公司依法清算後,還有剩餘的財產,股東可以按出資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剩餘財產。那么,抽逃者是否享有自益權呢?$$ 筆者認為,基於以下理由,抽逃者不應享有自益權。從某種意義上講,其股東資格還應喪失即股東地位應被根本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