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營經紀人是自行買賣有價證券者,自擔經營風險的一類證券商。自營經紀人可以充當公司股份的股東或公司債的應募人,以及兼營上市股票的零售交易。其基本的業務範圍為上市的公司證券及政府債券,對未上市證券的買賣則必須事先徵得證券管理機構的核准方能進行,自營經紀人在辦理規定的證券業務時,依憑其對市場行市的判斷,在預期證券行市上升時購進,待價格上升到一定幅度時拋出,從中獲取差額利潤。此外,自營經紀人本身也有部分證券存貨,通過調整證券的結合也可獲得部分利潤。由於市場行市瞬息萬變,自營經紀人的預測不可能完全準確。倘若判斷有誤,比如預期股市回升而吃進某種股票,但實際上股市卻不斷下跌,此時,即使自營經紀人吃進後很快便予脫手,也已蒙受了損失。因此,自營經紀人進行證券的買賣通常是在極短的時間裡完成,以減少經營風險,被稱為 “搶帽子” 的人。
基本介紹
簡介,條件,具體業務,
簡介
自營經紀人自營證券的目的不像自營商那樣追逐利潤,而是對其專業經營的證券維持連續市場交易,防止證券價格的暴跌與暴漲。具體方法是:某一證券有暴漲趨勢時,自營經紀人即按其最高價格賣出;反之,當某一證券有暴跌趨勢時,自營經紀人即按其最低價格買進。也就是說,自營經紀人自營證券的目的並不象交易廳自營商那樣是追逐利潤,而是為其所專業經營的幾種證券維持連續市場:不使進出報價差距過大,並使價格波動局限於一個合理的範圍內。
條件
1、非經註冊合格,不能成為自營經紀人。
2、自營經紀人的自有持股量與自有淨流動資產數額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4、禁止自營經紀人操縱市場。
5、只有在維護公平而有秩的市場時,自營經紀人才能從事自營證券業務。並且,不得以高於前一成交價格買進證券,以防止抬高證券價格;也不得以低於前一成交價格賣出證券,以防止證券價格的暴跌;也不得按成交價格買進客戶委託的證券,以防止其套取客戶的應得漲價利益。
7、自營經紀人本身尚未能完成客戶委託的買進或賣出時,不能自行買進或賣出。
具體業務
自營經紀人買賣業務具體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