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狀態

自然狀態

英國唯物主義哲學家和政治思想家霍布斯假設了一個自然狀態,他認為在國 家成立以前,人類生活在一種自然狀態中。在自然狀態下,人們具有同等的自然權利,不僅是平等的,而且每個人又都是自由的,但人們趨利避害的利己本性,這種自由又平等的狀態就充滿了戰爭。因此,人們 通過自然法的規誡作為行動指南,走出戰爭狀態,成立國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然狀態
  • 外文名:Stateof Nature 
  • 提出者:霍布斯
  • 時間:18世紀
  • 地區:歐美
  • 出處:利維坦
簡介,靜態動態,理性情感,自然戰爭,財產權,

簡介

18世紀歐美政治思想形成了兩條支流,一條是蘇格蘭啟蒙思想家大衛˙休謨、亞當˙斯密和亞當˙弗格森開創的以經驗論為基礎的自由主義,一條是浸透著笛卡爾理性主義的民主主義,它們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洛克和盧梭。洛克以自然狀態為邏輯起點,分析了自然狀態的缺陷,形成了私有財產不可侵犯、個人自然權力制約國家權力的自由主義理論。同樣,盧梭也是以自然狀態為邏輯起點,描述了自然狀態的圖景以及向文明社會運動的過程,提出了人民主權的民主主義思想。洛克盧梭政治思想的差異是來源於他們對同一邏輯起點的不同假設,也就是說,他們的自然狀態理論存在著很大的差異。

靜態動態

洛克眼中的自然狀態是靜態存在的,他側重於對自然狀態橫切面的剖析。洛克是這樣界定自然狀態的,“不存在具有權力的共同裁判者的情況使人們都處於自然狀態”,[8]“人們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擁有對他們進行裁判的權力的人世間的共同尊長,他們正是處在自然狀態中。”[9]也就是,只要人類具備兩個前提條件,那么他們就是處於自然狀態中,而無論人類是否處於文明社會和擁有政治經驗。很明顯,洛克的自然狀態是空間的界定而無時間的限制。同樣,洛克對自然狀態的平等、自由特徵也限於空間的靜態描述,沒有歷史的痕跡,他認為自然狀態不存在發展變化的問題,自然狀態與公民社會是二元對立的,二者之間沒有時間的過渡形式,由自然狀態邁向公民社會,不是緩慢發展,而是一蹴而就的。
盧梭所描繪的自然狀態是動態發展的,自然狀態遵循這樣一個發展軌跡:智慧和技能的增進——交往的增加——自尊心的產生——義務觀念的獲得——家庭、私有觀念的產生。所以,盧梭認為,私有制是判斷自然狀態和文明社會的標誌,但是他並不認為二者截然對立的,自然狀態發展到文明社會是緩慢進行的,它們之間存在著一個過渡狀態。

理性情感

洛克認為自然狀態是一種理性狀態,受自然法的統治,也就是理性的統治。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中,“人們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擁有對他們進行裁判的權力的人世間的共同尊長。”[1] “自然狀態有一種為人人所應遵守的自然法對它起著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著有意遵從理性的全人類。”[2] “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間任何上級權力的約束,不處在人們的意志或立法權之下,只以自然法作為他的準繩。”[3]根據自然法(洛克把自然法等同於理性),每個人都有義務保存自己,每一個人都有義務保存全人類,“正因為每一個必須保存自己,不能擅自改變他的地位,所以基於同樣理由,當他保存自身不成問題時,他就應該盡其所能保存其餘的人類,而除非為了懲罰一個罪犯,不應該奪去或損害另一個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於保存另一個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體或物品的事物。”
盧梭並不認為自然狀態是一種理性狀態,他認為自然狀態是一種原始的情感狀態,自愛心和憐憫心控制著自然人的行為,調節著人與人之間的關係。②與洛克一樣,盧梭也認為在自然狀態下,自然人會自我保存並保存全人類,但他認為自然人的這種行為不是基於理性而是人的本能或原始情感,自然人具有的自愛心促使他們自我保存,憐憫心則促使他們保存他人。

自然戰爭

洛克把自然狀態與戰爭狀態作了比較,他是這樣論述戰爭狀態的,“戰爭狀態是一種敵對的和毀滅的狀態。因此凡用語言或行動表示對另一個人的生命有沉著的、確定的企圖,而不是出自一時的意氣用事,他就使自己與他對其宣告這種意圖的人處於戰爭狀態”,[20]“誰企圖將另一個人置於自己的絕對權力之下,誰就同那人處於戰爭狀態”,[21]“凡在社會狀態中想奪去那個社會或國家的人們的自由的人,也一定被假設為企圖奪去他們的一切,並被看作處於戰爭狀態”,[22]“對另一個的人身用強力或表示企圖使用強力;而又不存在人世間可以向其訴請救助的共國尊長,這是戰爭狀態”,[23]“不基於權利以強力加諸別人,不論有無共同裁判者,都造成一種戰爭狀態”。
盧梭則認為自然狀態與戰爭狀態是截然對立的,在盧梭的自然狀態理論中,自然狀態是與文明社會相對的。盧梭認為,自然狀態完全是一種和平狀態,野蠻人是原子化的、孤獨的、沒有交往、需要有限,人與人之間絕少發生衝突。而且,自然狀態所遵循的情感原則也是與戰爭狀態相悖的,它有利於人類和平,“由於自然狀態是每一個對於自我保存的關心最不妨害他人自我保存的一種狀態,所以這種狀態最能保持和平,對於人類也是最為適宜的”。[26]在自然狀態中,自我保存與保存他人是沒有衝突的,這根源於野蠻人自愛心與憐憫心兩種原始情感的和諧關係,“由於這一來自人類天性的原理,所以人類在某些情形下,緩和了他的強烈的自尊心、或者在這種自尊心未產生以前,緩和了他的自愛心”。[26]盧梭認為,戰爭狀態只存在於文明社會之中,私有制和法律使富人對窮人的奴役合法化,這導致了戰爭狀態,“這樣,因為最強者或最貧者把他們的需要視為一種對他人財產上的權利,而這種權利按照他們的看法就等於所有權,所以平等一被破壞,繼之而來的就是最可怕的混亂”,“新產生的社會讓位於最可怕的戰爭狀態”。

財產權

洛克把財產權看作是自然權利中最基本的權利,其他權利都是以財產權為基礎的。洛克認為,根據自然法,在自然狀態下私有觀念、財產權就已經存在了,“土地上所有自然生產的果實和它所養活的獸類,既是自然自發地生產的,就都歸人類所共有,而沒有人對於這種處在自然狀態中的東西原來就具有排斥其餘人類的私人所有權;但是,這些既是給人類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過某種撥歸私用的方式,然後才能對於某一個人有用處或者有好處。”[12]財產權的獲得是通過勞動,“我的勞動使它們脫離原來所處的共同狀態,確定了我對於它們的財產權”,[13]“勞動使它們同公共的東西有所區別,勞動在萬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業上面加上一些東西,這樣它們就成為他的私有的權利了”。[14]洛克認為,私有觀念和財產權根源於自然理性,“上帝既將世界給予人類共有,亦給予他們以理性,讓他們為了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處而加以利用”。
盧梭認為,野蠻人是沒有私有觀念和財產權可言的,私有觀念和財產權是自然狀態發展到文明社會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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