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人權和實在法人權

自然法人權和實在法人權新托馬斯主義法學家J。馬里且對人權的一種基本分類方法。他認為,有的人本屬於自然法上的權利,有的屬於實在法上的權利。人的自由、生存、追求道德生活的完善,就是來自自然法的無可爭辯的權利。但對於物質財富的私有權,則需要具體分析,就人人有權享有財富這點而言,是自然法上的權利。但是,就私有財產的具體形式而言,是實在法上的權利:就是說,假使在這方面產生了什麼問題。只需對實在法加以改良就行了。可是,財產私有這個權利本身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自然權利。顯然,馬里旦把私有制視為人權進而自然法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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