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學校評價規範

自然學校評價規範

《自然學校評價規範》(DB4403/T 216-2021)是2022年1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市地方標準,歸口於深圳市生態環境局。

地方標準《自然學校評價規範》(DB4403/T 216-2021)規定了自然學校評價的基本要求、評價內容及評價方法。該標準適用於指導深圳市開展自然學校的創建及評價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然學校評價規範
  • 標準號:DB4403/T 216-2021
  • 發布日期:2021-12-22
  • 實施日期:2022-01-01
  • 中國標準分類號:R04
  • 國際標準分類號:13.020.10
  • 技術歸口:深圳市生態環境局
  • 批准發布部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行業分類: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
  • 標準類別:管理標準
  • 性質:推薦性地方標準
  • 狀態:現行
  • 提出部門:深圳市生態環境局
制定過程,制定背景,編制進程,制定依據,起草工作,標準目次,內容範圍,引用檔案,實施建議,意義價值,

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深圳作為全中國最早探索建立自然學校的城市,深圳市於2014年初建立了首個自然學校——華僑城濕地自然學校。基於對日本、法國等自然學校創辦運營的學習,依據自然學校的特色和創建目標,結合創辦綠色學校的經驗,形成了具有鮮明特色的《深圳自然學校創建考評標準(試用稿)(深人環〔2014〕168號)》,是指導深圳市自然學校建設和評價的重要技術檔案。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結合深圳市已開展的自然學校活動實踐,進一步規範深圳市自然學校建設和管理,培養和提升全民生態環境意識和科學素養,深圳市生態環境智慧型管控中心結合法律法規,組織專家制定了地方標準《自然學校評價規範》(DB4403/T 216-2021)。

編制進程

地方標準《自然學校評價規範》(DB4403/T 216-2021)由深圳市生態環境局提出並歸口。
2019年6月,召開項目專家會議,聽取專家對原有該標準的相關意見和建議,制定修訂計畫,確立該標準修訂的基本思路。
2019年6月,開展政策檔案研究,對十九大報告提出的綠色發展理念、生態環境部對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的政策要求、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對綠色單位創建的通知要求、其他省、市關於自然學校建設和考評的內容等進行分析研究。
2019年7月,根據深圳市已建成的8所自然學校近三年的成果綜合對比分析各自然學校的培訓、活動、志願者等方面的情況,梳理自然學校評價範圍。
2019年8月,依據對政策文獻及相關標準規範的研究成果,建立評價指標體系,多次討論研究、修改完善,最終形成該標準。
2021年12月22日,地方標準《自然學校評價規範》(DB4403/T 216-2021)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省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2022年1月1日,地方標準《自然學校評價規範》(DB4403/T 216-2021)實施。

制定依據

地方標準《自然學校評價規範》(DB4403/T 216-2021)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檔案的結構和起草規則》(GB/T 1.1-2020)規則起草。

起草工作

起草單位:深圳市生態環境智慧型管控中心、深圳深態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毛慶國、雷波、陳小妹、胡艷芳、朱慶樓、彭孟香、何岩虹、謝一林、王翠榆、邵靜嫻。

標準目次

前言
1 範圍
1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基本要求
1
5 評價內容
1
6 評價方法
5
附錄A(規範性)自然學校評價基本要求與評分表
6
附錄B(規範性)自然學校評價結論表
9
參考文獻
10
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地方標準《自然學校評價規範》(DB4403/T 216-2021)規定了自然學校評價的基本要求、評價內容及評價方法。該標準適用於指導深圳市開展自然學校的創建及評價工作。

引用檔案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第1部分:通用符號
參考資料:

實施建議

該標準發布後,由深圳市生態環境智慧型管控中心統籌協調自然學校創建工作,組織培訓,解讀標準,各區加強宣傳培訓和貫徹執行,並按照標準要求積極開展自然學校建設,加強交流學習,借鑑經驗,互相促進。

意義價值

地方標準《自然學校評價規範》(DB4403/T 216-2021)對深圳市自然學校的創建、評估和管理工作進行了規範,有效發揮自然學校的潛力和效能,進一步加大了深圳市自然學校資源整合力度。引導公眾走進自然,提高全民環境意識和素養,為率先打造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中國典範,充分發揮深圳經濟特區的引領和示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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