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流井區項目審批代辦制實施意見(試行)

自流井區項目審批代辦制實施意見(試行)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創新行政審批工作機制,圍繞“簡化程式、減少環節、最佳化流程、提高效率”的工作目標,進一步完善項目審批服務體系,為投資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全程代辦服務,為我區實現“打造三大中心、再造一座新城”的戰略目標提供“軟環境”保障。
二、代辦原則
(一)自願委託。凡在我區符合代辦條件的投資項目,投資者均可提出委託申請,在簽訂代辦協定、明確委託方和代辦機構雙方相應的權利義務後,委託區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的專門代辦機構,代辦相關審批事項。
(二)免費代辦。區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的專門代辦機構受理投資者委託的代辦項目,除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由投資者交納的費用外,一律實行免費代辦服務。
(三)全程服務。代辦機構受理代辦項目後,明確專人(代辦員)對代辦的事項在委託的範圍內提供全程代辦服務。
(四)合法高效。代辦機構為投資者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區級行政審批部門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應儘可能提供便利條件,確保審批事項快速辦結。代辦行為必須依法依規,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三、代辦範圍
凡在自流井區轄區範圍內,符合產業政策並具備申請條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資者均可申請委託代辦。重點代辦以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交通項目、商貿項目、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項目;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上的旅遊項目和農業開發項目。
四、代辦內容
(一)投資項目從立項到開工所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涉及供電、供水、供氣、通訊、網路等的公共服務事項;
(三)根據委託單位要求,代辦內容可擴大至以下方面:
1、投資主體確立階段的企業名稱預登記、企業註冊登記等審批和相關服務事項;
2、投資項目竣工驗收階段的各類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備案等審批和相關服務事項;
3、權證辦理階段的土地登記、城市房屋初始登記等審批和相關服務事項。
委託單位可根據需要,自主選擇全程或部分委託代辦。
與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技術服務事項,原則上由委託單位自主選擇服務機構辦理,代辦機構提供協助、指導服務。
五、代辦機構
區政府成立自流井區項目審批代辦工作領導小組,由常務副區長任組長,區監察局局長、區政務中心主任任副組長,區級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區政務服務中心),由區政務服務中心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
區政務服務中心負責項目審批代辦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駐區政務服務中心各視窗部門、單位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配備必要的專、兼職代辦員。專職代辦員由各主要職能部門進駐政務中心視窗人員擔任,負責區本級審批事項代辦。兼職代辦員從各相關職能部門抽調一批政治素質好、熟悉相關審批業務、流程,協調能力強的幹部擔任,主要負責對口市級部門審批事項代辦。兼職代辦員實行雙重管理,代辦工作情況由區政務服務中心按視窗工作人員進行管理考核和獎懲。
六、代辦程式
(一)申請。投資者在向發改視窗申請立項的同時,即可向設在區政務服務中心的項目審批代辦視窗申請委託代辦,並辦理相關委託手續。代辦視窗需按照項目類別一次性告知投資者需準備的相關資料。
(二)受理。簽訂委託協定後,即為正式受理,並由區政務服務中心書面指派專人對代辦事項提供代辦服務。
(三)承辦。專、兼職代辦員收到代辦通知後須儘快與投資者或委託人取得聯繫,加強溝通、指導並負責向市、區政務服務中心各行政審批視窗提交申請材料,承辦代辦項目。
(四)回復。代辦員將所有投資項目行政審批的檔案、證照和相關資料及時反饋給投資者或其委託人員。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審批代辦協調機制。建立項目審批辦理聯席會議制度,區本級聯席會議召集人為區政府常務副區長,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及時協調解決項目辦理中遇到的一些具體問題。聯席會議不能解決的,可由區政務服務中心報請市政務中心啟動市級並聯審批協調解決。
(二)建立監督考核機制。各部門“一把手”為代辦工作第一責任人,需及時掌握本部門代辦事項、進展狀況並加強與市級對口部門的溝通協調。審批代辦工作納入區政府行政績效考核內容,由區監察局對代辦服務工作中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對工作不負責任、影響項目正常辦理的單位和個人實行責任追究。區政務服務中心應加強對代辦員和兼職代辦員的管理考核,對工作成績突出、積極主動為投資者出謀劃策、縮短代辦時限的予以表彰獎勵(具體考核獎懲辦法另行制定)。
(三)進度通報制度。區政務服務中心須加強對代辦事項的全面跟蹤協調,及時掌握代辦事項進展情況,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每三天形成一期代辦工作簡報報區領導隨時掌握項目審批進展情況。
(四)同步推進制度。區政務服務中心在與投資者簽訂代辦協定以後,須在一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各相關部門需要代辦的事項,各相關部門對互為前置的審批事項須視同為已批准並同步開展代辦工作,加強與市級對口部門的銜接,在正式批准前完清手續。
(五)再次清理審批事項並明確市、區審批許可權,再次梳理審批流程,分類別做到書面一次性告知,進一步壓縮區本級審批事項辦結時限。
(六)限時辦結制度。各類投資性項目須按照45個工作日內代辦完成的原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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