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流井區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辦法(試行)

自流井區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投資融資建設項目的評審和建設資金結算管理,規範工程預、決算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財政投資評審,是指財政部門對財政性資金項目的工程概算、預算和竣工決(結)算進行評估與審查,以及對使用科技三項費、技改貼息、國土資源調查費等財政性資金項目情況進行評價審查的行為。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由財政部門委託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進行。
第三條 區財政局要加強對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指導,建立財政投、融資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機制,實行“先評審,後下預算”、“先評審,後招標”、“先評審,後撥款”、“先評審,後批覆決算”的制度。
第二章 範圍和形式
第四條 自流井區行政區域內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的評審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財政投資評審範圍:評審經發改部門立項的所有建設項目及對外承接評審業務。
(一)負責財政預算內各項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工程預算、結算、竣工決算的評審;
(二)負責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設項目工程預算、結算、竣工決算的評審;
(三)負責納入財政預算外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工程預算、結算、竣工決算的評審;
(四)負責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工程預算、結算、竣工決算的評審;
(五)對使用科技三項費、技改貼息、國土資源調查費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項目的專項檢查及追蹤問效工作等;
(六)負責重大建設項目財政監管和資金撥付的專業審核工作,審查工程變更(工程量增加或減少的建設項目:對已評審的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因施工設計變更而增加或減少工程量,金額在評審控制數5%以下的,由施工單位申報、監理簽字、業主認可後報財政部門備案;金額在評審控制數5%以上的,由施工單位申報、監理簽字、業主認可後報財政部門進行評審),提出項目資金撥付審核意見;
(七)負責財政支出預算績效考評的專業評價工作,提出預算執行績效意見。
第六條 區財政局是財政投資評審管理的主管部門,區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以下簡稱“評審中心”)是財政投資評審的具體實施單位。
第七條 評審中心依職權做出的評審結論,是行政機關對財政性投資進行決策和有效管理的依據之一。
第三章 內容和職能
第八條 財政投資評審內容:
(一)項目基本建設程式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項目招標標底的合理性;
(三)項目概算、預算、竣工決(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四)項目財政性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五)項目單位執行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的情況;
(六)材料、設備定價合理性及執行政府採購規定的情況;
(七)對使用科技三項費、技改貼息、國土資源調查費等財政性資金項目進行的專項檢查需要評審的其他內容;
(八)財政部門委託的其他業務。
第九條 區財政局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能:
(一)制定財政投資評審規章制度,指導財政投資評審業務工作;
(二)確定評審項目,提出評審的具體要求;協調評審機構在評審中與建設單位、項目主管部門等方面的關係;
(三)審核批覆評審報告,並會同有關部門對確認的評審結果進行處理;
(四)安排項目資金的專項檢查,對檢查結果進行處理;
(五)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根據需要對評審結論進行抽查覆核。
第十條 區財政局應當將評審機構的評審報告作為下達項目預算、撥付建設資金、批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評審中心主要職能:
(一)評價審查財政性投融資建設項目的概、預、竣工決(結)算;
(二)評價審查項目的完成情況;
(三)根據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查辦財政性投資項目中違法違紀案件的需要,提供評審報告;
(四)開展政府財政投資政策、項目管理研究,基建財務管理、投資風險、投資效益分析,為實施財政投資政策和巨觀調控決策提供基礎信息服務;
(五)配合建設項目有關管理部門進行工程造價控制,工程進度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二條 評審中心應按下列要求組織評審:
(一)組織專業人員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執行各級財政部門制定的投資評審操作規程,獨立完成評審任務;
(三)按要求提交評審報告。評審報告的主要內容有:項目概況、評審依據、評審範圍、評審程式、評審內容、評審結論和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及對策和建議。其中評審結論的內容主要包括:項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設程式,項目是否符合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契約制和工程監理制等基本建設管理制度,項目是否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確定建設項目投資額;
(四)不得向建設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五)建立嚴格的項目評審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的情況,做好評審工作相關資料的歸集、存檔和保管工作;
(六)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相互制約,並接受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四章 方式和程式
第十三條 財政投資評審方式:
(一)對項目概、預、決(結)算進行全過程評審;
(二)對項目概、預、決(結)算進行單項評審;
(三)對財政建設性資金進行專項檢查;
(四)對財政投資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財政投資評審程式:
(一)根據評審任務制定評審計畫,安排項目評審人員;
(二)通知項目建設單位提供評審所需的資料並對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
(三)評審人員進入項目建設現場踏勘、調查、核實項目的基本情況;
(四)對項目建設內容按有關標準、定額、規定逐項進行評審,確定合理的工程造價;
(五)審查項目建設單位的財務、資金狀況;
(六)對評審中發現的問題,向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核實、取證;
(七)向項目建設單位出具評審初步結論,項目建設單位應對評審初步結論提出書面意見;
(八)根據評審初步結論及項目建設單位反饋意見,出具評審報告;
(九)按規定程式報送評審報告。
第五章 責任和處罰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接受財政投資評審中應履行的義務:
(一)向評審機構提供評審所需相關資料,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二)積極配合評審機構核實問題,做好取證工作,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
(三)建設項目預算評審報告將作為簽定工程契約、辦理工程撥款、貸款和竣工工程決算、實施工程建設資金管理和監督的依據;
(四)對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初步結論,自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並由建設單位及其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逾期不簽署意見的,視為同意評審結論。
第十六條 財政投資的所有建設工程項目,必須進行招投標。嚴格按照招標、投標管理程式組織實施,工程項目標底必須報經財政部門進行評審以確定其招標標底的合理性。
第十七條 對財政投資評審中發現的項目建設單位存在的違反財政法規的行為,由財政部門核實後,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理;對審減(增)的資金,按有關規定予以核減(增);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建設單位不得進行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建設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財政部門不予核撥建設資金;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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