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岡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岡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實施辦法
  • 總 則:加強我市財政投資評審
  • 評審的範圍: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 依據:與評審有關的法律、及規章制度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機關各單位,省邵駐武各單位:
《武岡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武岡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財政投資評審(以下簡稱“評審”)管理,規範評審行為,維護工程建設當事人合法權益,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湖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湖南省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實施辦法》、《邵陽市財政投資評審操作規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投資評審是財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強化財政支出預算管理,規範財政投資行為的重要手段。財政部門通過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預(概)算和竣工決(結)算進行評價與審查,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以及其他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
第三條財政局是評審工作的主管部門,其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以下簡稱“評審中心”)負責評審管理的具體工作。
市發改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國土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能範圍內協助做好評審工作。
第四條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評審工作所需業務經費由市財政預算全額安排,不得違反規定向項目建設有關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評審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堅持客觀、公平、公正、科學、高效、廉潔的原則。
第六條財政投資評審報告可作為預算控制、工程招標、資金撥付、辦理財務決算的上限依據,原則上實行“先評審、後下達預算”、“先評審、後撥款”、“先評審、後批覆決算”“先評審、後採購”的工作程式。
第七條評審的範圍
(一)本級財政預算和財政專戶管理的各種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二)本級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資的項目,國債轉貸項目,企業或單位負責融資需由政府籌資償還的融資項目,政府以國有資產產權或使用權置換等方式安排的項目;
(三)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四)需進行專項檢查及追蹤問效的其他項目;
(五)上級委託我市協調管理的建設項目。
第八條 評審標準為投資額度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投資額度不足50萬元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業主單位對工程造價進行內審,上級有關部門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開展評審工作;特殊項目經市政府分管財政的領導批准方可評審。
第九條項目單項投資額度達到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項目建設單位擅自拆解或者規避財政預、結算評審的,財政國庫部門不得辦理報賬手續和支付工程款。
第二章 評審內容和依據
第十條評審的內容
(一)項目立項批覆和項目建設資金來源、到位情況審核;
(二)項目預算和竣工結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審核;
(三)項目招標程式、招標方式、招標檔案、各項契約等合規性備案;
(四)項目預算執行情況以及項目實施過程中變更設計達到10%以上的、新增工程量審核及索賠情況審核;
(五)領導交辦其他評審事項。
第十一條評審的依據
(一)與評審有關的法律、及規章制度;法規
(二)國家及省、市有關部門頒布的標準、定額和各類規範;
(三)項目建設有關的市場價格信息或者同類項目的造價及其他相關的市場信息;
(四)有關部門批覆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確定的建設內容和投資額;
(五)項目設計、招投標、施工契約及施工管理等檔案;
(六)項目評審所需的其它依據。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的職責:
(一)負責制定評審規章制度;
(二)負責擬定本級評審年度計畫,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三)負責本級財政投資項目預算、竣工結算、變更設計達到10%以上的或新增工程量的評審工作;
(四)負責項目招標檔案、施工契約備案;
(五)負責主導非通用材料市場價格的獨立調查,參與主要材料價格的市場調查;
(六)負責投資額度不足50萬元的建設項目結算抽樣檢查。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的職責:
(一)負責向財政部門提交合格的初次評審資料;
(二)負責對中介機構或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提交的評審資料的初步審查工作;
(三)負責在項目竣工驗收後四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投資評審申請並提交完整、高質量的紙質版和電子版評審資料,包括隱蔽工程可供評審的影像資料、現場簽證資料;
(四)負責協助評審中心開展現場勘察、工程量核實工作;
(五)負責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逾期不簽署意見,視同同意評審意見。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根據財政投資項目計畫,擬定本級評審年度工作計畫,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 財政投資評審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 評審申請,即項目建設單位向財政部門提出評審申請;
(二) 受理立項,即評審中心對送審資料進行初步審核,對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立項;
(三) 開展評審,即制定評審方案,確定項目評審負責人及評審人員,包括選定中介公司等,實施評審工作;
(四) 出具評審結論,即經過收集資料、現場勘察、核實取證、交換意見等程式後,出具評審結論。
(五)評審資料歸檔。
第十六條 財政投資評審報告應包括項目概況、評審依據、評審範圍、評審程式、評審內容、評審結論及建議等內容。
第十七條項目評審辦結時限
財政部門應原則上按以下規定時限對項目建設單位提交的單個項目進行評審並出具評審結論。特殊情況經批准可做適當延長,並向業主和施工方說明。同時送審多個項目不受此限制。
1、項目預算評審辦結時限見附表1;
2、項目結算評審辦結時限見附表2;
3、單價評審辦結時限: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重大分歧“集體審定”。對結算評審中爭執較大、久評不下的重大項目可邀請省、邵陽市評審部門評審,市財政領導小組根據省、邵陽市評審部門評審結果進行集體研究審定。
第五章 組織管理
第十九條評審中心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和預算級次開展評審工作。
上級與本級財政共同投資的建設項目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為確保政府重點項目建設進度,列入政府重點項目年度計畫的建設項目的預算、結算評審根據情況經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批准可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審。評審中心對中介機構出具的工程造價評審報告進行複審並出具評審結論。
第二十一條對有特殊技術要求確需聘請中介機構或專家共同完成評審任務的,需先徵得財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二條未經批准,評審機構(包括中介機構)及其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泄露或者公開評審項目的有關情況。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評審工作的日常監督和專項稽查。
第二十四條 審計部門應對財政評審工作監督,評審工作完成後7日內將評審結論抄送審計機關。審計部門可以核查、利用財政部門作出的評審結論。
第二十五條 監察部門應依法查處評審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評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邵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邵陽市行政問責暫行辦法〉的通知》(市政發〔2012〕28號)檔案的相關規定處理。
1、未按本辦法規定時間按時辦結的;
2、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評審的。
第二十七條中介機構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評審,作出的評審結論不真實、不準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評審中心重新組織評審,並按相關規定及契約約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向被評審項目建設單位收取費用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評審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可根據情況暫緩下達支出預算或者暫停撥付財政資金。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發現項目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規的,依照相關規定移送監察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或中介機構人員在評審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根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時間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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