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體政府

國家對純地方事務,不由自己任命行政長官來管理,而由當地居民自己選舉的政府來管理。作為一個擁有自身權利、義務和獨立人格的公共團體,自治體地方政府和中央以及上級政府不存在直接的隸屬和服從關係,更多地體現為夥伴關係,但必須接受後者的監督。

是一定地域居民,為在其居住區域管理本地方公共事務,而依據國家法律組成的擁有一定自治權的政府。
自治體地方政府最典型的是定性於19世紀下半葉的英國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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