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機關民族化

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特點在自治機關的體現。這是史達林首先提出的。在中國﹐由於各民族的情況不同﹐在實踐中各有其特點。

自治機關民族化主要表現在3個方面﹕自治機關幹部民族化。是自治機關民族化的重要內容之一。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幹部來自本民族﹐同本民族有著密切的聯繫﹐熟悉本民族的歷史和現狀﹐熟悉本民族的語言﹑文字和風俗習慣﹐了解本民族人民的思想感情﹑要求和願望。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負責人由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有實行區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和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幹部﹐儘量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達到真正實現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當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的目的。自治機關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一種或幾種語言文字﹔同時使用幾種語言文字的﹐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以使自治機關更有效地執行自己的職務。自治機關注意運用實行區域自治民族的喜聞樂見的民族形式﹐體現他們的民族特點﹐適合他們的風俗習慣等。實行自治機關民族化﹐目的在於經過民族化﹐使民族自治權利得到尊重和發展﹐同時密切自治機關與人民民眾的聯繫﹐加強民族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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