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外匯計價

自有外匯計價是指由於我國現階段存在外匯調劑市場(即外匯調劑中心),外匯調劑價格與國家公布牌價並存,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的精神和《商品流通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企業自有外匯應按國家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金額計價,不允許將外匯調劑價格作為自有外匯的入帳價格,其調劑價格和外匯牌價之間的差額作為待轉外匯價差處理,而不是將調劑購入外匯按調劑價格單獨核算。這樣處理,既照顧了商品流通企業的現狀,也便於管理和核算,在使用多種外幣情況下,可以大大減少企業的會計工作量。

按照現行國家對企業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企業所得留成外匯可以用於進口、調劑、對外投資、償還外匯貸款本息、支付貿易從屬費用、轉作外匯周轉金等;購入外匯可以用於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和零部件,進口化肥、農藥、農膜等農用物資和糧食、食糖等人民生活必需品,以及原材料、零部件和優良品種,償還外匯貸款本息等;借入的外匯可以用於引進設備,進口國內短缺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等,用於對外加工補償貿易等靈活貿易的發展及用於創造外匯收入項目所需周轉外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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