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否定條例,或稱忘我條例(英文:Self-denyingordinance)是一種條例,限制先前的法律或規則創建者在稍後的執法機構中續存,以維護法律規則在執行過程中的獨立性與公正性。在英國內戰及法國大革命中,此條例曾數次出現。其後在美國等國家,作為一種立法原則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