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帶勞務承包

自帶勞務承包是指企業內部正式職工經過企業培訓,考核合格成為工長,勞務人員原則上由工長招募,人員的住宿、飲食、交通等由企業統一管理,工資由企業監督工長發放或由工長編制工資發放表由企業直接發放。企業將所承建的部分工程的勞務通過簽訂承包契約的形式承包給工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帶勞務承包
  • 屬性:職工具體承包施工
  • 特徵:企業解除勞動契約
  • 性質:轉包人或總承包人
內容,弊端,

內容

建築公司將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過簽訂承包契約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職工具體承包施工,該承包人自招民工,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負責施工與管理,民工的報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如果該承包人以建築公司的名義履行承包契約並與他人發生法律關係,該承包人招用民工行為應視為建築公司的行為,被招用的民工與建築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因為這裡的工長雖然行使了一定的選任與監督職責,但其是根據企業的要求安排和管理民工提供勞務,不是真正獨立地對民工進行選任、管理與監督,嚴格意義上已喪失獨立的地位,承包人既然不能獨立選任與監督,與施工工人之間就不會形成勞動關係。

弊端

但在這種形式的勞務承包中往往出現工長已經被企業解除勞動契約,收回代理權但工長仍然以企業的名義與施工工人(可能為分包人、轉包人或總承包人)與施工工人簽訂契約,約定關於勞務施工的權利和義務。判斷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就在於代理人具有被授權的表象,如特殊的關係、無權代理人持有具有代理權意義的介紹信、授權委託書、印鑑、長期的業務往來、交易習慣等、甚至借用的契約章。儘管代理人沒有被實際授權,但任何一個正常的交易人能根據表象自然“推斷”出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就構成表見代理。一旦構成表見代理,出現契約糾紛由建築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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