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封投櫃

自封投櫃是明清時期一種田賦徵收方法。當時由於催賦與徵收之權在吏胥,經常出現額外需索數倍於正額的現象,為此實行自封投櫃制度,以杜絕吏胥中飽之弊。明穆宗隆慶初年 (1567年) 在北直隸保定府、浙江紹興府各縣分設錢糧櫃,令納稅者將應繳錢糧註明姓名及田賦銀數,自己封好投入櫃內,並收取收據。一條鞭法實行後,普遍推行此項措施。

賦役制度名。順治八年(1651),蘇松巡按條奏徵收錢糧八事,其中之一即請建立納戶自封投櫃制度,以防止經征之地方官吏差役從中強索侵肥,經奏準實行。自後,各州縣經征各項錢糧,均設立一銀櫃,加鈐司、府印信,民戶交納之銀錢,皆自行投入框中,吏役人等均不得假手其間。若有缺短須添補者,經征官務將原銀髮出,令本戶當堂認補。倘有濫捉短封及不發原銀等弊,該管督撫應予題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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