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告是中國古代刑法中規定的自首制度,即犯罪人在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向官府投案。秦、漢時稱“自告”,魏以後通稱自首。唐律對自首規定最完備,宋、元、明、清律沿襲唐制。廣義的自首還包括首露(首服),悔過還主,捕首和自覺舉。依照唐、宋、明、清律的規定:犯罪未發覺前自首的,原(免)其罪,但正贓仍須征還官、主;如果輕罪已發覺,首告另犯的重罪,及劾問(審問)此罪而別言他罪,免其重罪及他罪。自首雖以犯罪人到官府自告為原則,但如果請人代首,或法律規定的相容隱的親屬主動替犯罪人首罪告官,與犯罪人自首同。他人代首後,本人必須到官府受審,如果犯的是損傷身體(傷、殺),損傷不能賠償之物,如印信、官文書、應禁兵器、禁書之類,並未毀棄可自首。犯罪被發覺後逃亡、越度、私度關津、犯奸(唐律限於奸良人),以及私習天文的(明、清律無此規定),不在自首減免之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告
- 來源:魏晉
- 統稱:自首
- 益處:可以免除或減輕其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