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投降敵人罪

自動投降敵人罪是軍職人員在戰場上因畏懼戰鬥,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向敵人投降的行為。特徵:侵犯的客體是部隊的作戰利益。 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戰場上自動放下武器,向敵人投降的行為。如果是在戰場因負傷被俘或正在抵抗中被俘,或在危難情況下被俘的,不構成本罪。主體是戰鬥中有能力使用武器抵抗敵人的軍職人員。

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苟且求生的目的。如果是以反革命為目的而自動投降敵人的,應以反革命罪中的投敵叛變罪論處。根據條例第19條規定,構成本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投降後為敵人效勞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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