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1.承接省、州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2.增加人民防空管理職責。
(二)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的職責
1.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和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2.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和監督,推進建築節能、抗震設防,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3.加強村鎮建設,指導村鎮規劃編制,村鎮基礎設施建設,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臨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州、縣關於城鄉規劃、建設及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縣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鎮建設、村鎮建設、保障性住房建設、建築業、住宅房勘探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人民防空和風景名勝事業的有關規範性檔案以及建設科技、技術經濟等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建議;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管理。
(二)承擔規範城鄉規劃管理秩序的責任。負責全縣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擬訂全縣城鄉規劃的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編制、修訂、調整全縣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指導和管理全縣城鄉規劃、村鎮規劃、城鎮勘察、市政測量和城市雕塑規劃建設工作;參與本縣各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業規劃編制、審核;依法對各類規劃成果進行報批;指導和協調縣屬鄉鎮總體規劃編制和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風景名勝區進行申報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依法組織實施已批准的縣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詳細規劃以及縣規劃區內村莊規劃;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審查工作;指導和管理全縣負責全縣建設項目選址和布局的規劃管理。
(三)承擔對全縣建設市場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建設市場準入、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工程質量與安全;負責全縣工程報建、施工契約簽訂、施工許可的管理;負責全縣裝飾(含室內裝飾)行業的管理;組織協調建設縣屬企業參與縣內外工程承建和建築勞務合作。
(四)擬訂勘探、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依法管理勘探、設計、建築施工、裝飾裝修、預拌混凝土、園林、市政、工程檢測,建設監理、建設業安全、工程造價諮詢、招投標、燃氣等企業和單位的資質。
(五)承擔建立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監督管理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定額的執行;負責擬訂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負責擬訂全縣勘察設計諮詢業管理的政策並監督實施。
(六)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負責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的政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會同相關部門擬訂全縣廉租住房補助資金計畫,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和監督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
(七)管理城鎮建設檔案工作;建立城鄉規劃、建設信息資料庫,組織推動城鄉規劃建設科技進步;制定全縣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制定行業教育發展規劃,負責各種規劃建設從業人員資格和崗位培訓、管理工作。
(八)負責擬訂全縣城鄉建設的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城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鄉管理工作;指導城鄉道路的規劃和建設;指導城鄉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負責限額以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立項審批。
(九)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全縣村莊和小城鎮建設的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牧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房地產管理和重點鎮的建設等工作。
(十)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全縣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建築活動,組織實施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與其相關的材料設備採購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負責有形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擬訂全縣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對全縣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城鎮危房和報廢房屋的認定,組織和參與重大工程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二)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指導全縣住宅建設工作;負責住宅和房地產業行業管理;負責住宅產業現代化和住宅性能認定工作;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規範房地產市場。指導全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定全市城鎮住房制度綜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和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縣直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實施工作。
(十三)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的責任。負責擬訂全縣建設行業科技發展和建築節能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指導太陽能等新型能源在建築工程中的套用;組織實施全縣重大建築節能項目。
(十四)監督國家和省上有關抗震設防法律、法規的執行;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設防規劃並監督實施;制定全縣工程建設抗震設防政策及技術標準;指導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鄉市政基礎設施等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隔震消能)工作和舊有建築物的抗震加固;指導城鎮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十五)負責臨潭縣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十六)組織開展人民防空指揮工作;制定城市防空襲議案依法組織防空襲演習;指導民眾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工作。負責對人防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設的技術和質量管理;負責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和平時利用;依法收繳社會負擔的人防建設費用;組織制定人民防空與防災救災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七)負責行政執法監督以及建設工程項目執法稽查工作。
(十八)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九)承擔縣規劃局、縣房地產管理局的具體工作。
(二十)行政審批事項。
1.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2.一書三證”(項目選址意見書、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項目工程規劃許可證、項目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的核發;
3.房屋所有權證核發;
4.房屋他項權證核發;
5.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核發;
6.城市橋樑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
7.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8.城市排水許可證核發;
9.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
10.燃氣設施改動審批;
11.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
12.城市新建燃氣企業審批;
13.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認定;
14.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准;
15.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及易地建設審批
16.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改造、報廢審批;
17.城市道路占用或城市道路挖掘審批
18.廉租住房申請的審核登記;
19.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相關檔案備案。
(二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臨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14個內設機構,均為股級建制:
(一)規劃管理局
研究擬定全縣城市發展戰略、城鄉中長期規劃和政策法規;協助縣政府組織編制全縣城鎮體系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及村鎮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核准備案全縣重大建設項目選址;參與全市抗震防災規劃和年度計畫的編制並指導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對歷史文化名鎮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及城市雕塑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的申報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全縣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各環節規劃稽查工作;參與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選址及可行性研究工作。
(二)房地產管理局
負責貫徹實施有關房地產管理、住房制度改革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規定;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擬訂商品住宅發展規劃;擬訂全縣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負責全縣房地產管理、城市住房拆遷管理、物業管理、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房地產產權登記及發證、房屋租賃、商品房開發、預售管理、房地產測繪工作;組織建設並管理全縣房屋權屬信息系統;負責房地產評估、商品房面積界定、產籍檔案管理;負責全縣公有住房出售和產權界定,不斷推進現有住房改革,落實住房政策,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負責全縣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及管理工作。
(三)人民防空辦公室
指導防空城市擬訂人口疏散方案,建設人口疏散基地,開展人口疏散演練,在戰時組織指揮民眾進行疏散隱蔽,發放空襲警報,實施城市防衛、要地防空工作;制定實施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和“三防”知識教育規劃、計畫工作;負責人民防空經費、物資及國有資產的管理和分配。負責編制全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總體規劃、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負責人防工程投資、上報立項、工程驗收決算審批;負責對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建設的計畫、技術和質量實施管理;負責指導人防工程的平戰結合、人防工程定額管理和質量監督工作;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制定全縣人民防空宣傳計畫,指導防空城市對居民進行人民防空教育,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和防護技能;負責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施工、維護和科研工作。
(四)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維穩、綜治、接待、政務公開、行政效能建設、新聞宣傳、安全保衛、行政後勤、督查督辦、目標考核等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檔案,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局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直屬各單位財務活動的監督和內審;負責建設系統黨務、工會、共青團、婦女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等工作;負責接待、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協調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
(五)城鄉建設股(加掛抗震辦公室牌子)
研究擬訂全縣城鎮建設、市政公用事業、環衛事業的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編制城市重大建設項目、重點工程的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限額內房屋工程和城市基礎設施立項報批;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和環衛工作;指導城市綜合開發、環境治理、城建執法監察和垃圾、污水處理工作;研究制定城建行業技術標準和城建企業資質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的生物多樣性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擬定全市抗震防災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監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工程抗震勘察與設計規範的實施;負責舊有建築物的抗震鑑定、加固和新建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負責城建統計年報的編制上報工作。
(六)村鎮建設股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小城鎮和村莊建設的政策和法規;擬訂全縣村鎮建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管理全縣鄉鎮和村莊的建設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建設質量管理、危房改造以及農房產權產籍管理工作;指導農村公用設施和小城鎮、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農村建築工匠培訓和管理;負責歷史文化名鎮(村)的審核報批、保護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縣重點鎮的建設。
(七)住房保障股
貫徹國家關於推進城鎮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棚戶區改造、公共租賃房)方針、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城鎮保障性住房制度、綜合配套改革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全縣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及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全縣城鎮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和監督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承辦中央、省、州、縣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宜,會同相關部門擬訂全縣保障性住房補助資金計畫,並對資金計畫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建立保障性住房檔案工作,對住房保障對象實行動態管理;負責全縣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統計報表上報等工作。
(八)工程建設管理股(建築節能及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縣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建築市場管理工作;主管限額內工程建設開工報告審批;參與全縣重要項目建設計畫的編制與下達,並組織實施;組織限額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重要項目建設的協調調度,督促建設進度,監督投資使用情況;參與全縣基本建設項目的論證評估、可行性研究和選址等前期工作;負責全縣工程項目建設的統計報表;監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鎮市政設施工程抗震勘察與設計規範的實施;擬訂全縣建築節能規劃;負責新建建築實施節能標準的監督管理;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監督檢查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國家和省級標準的落實;縣屬建築施工企業,中介機構和燃氣企業,生活垃圾處理、城市排水企業許可辦理和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城市橋樑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城市道路占用或城市道路挖掘手續審批工作。
(九)建築市場監管站
指導規範全縣建築市場,擬訂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及工程招投標、建設監理、建築稽查、施工契約工程造價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工程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相關工作;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州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研究提出全縣建築業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技術規範,負責建築業統計工作;監督執行建築施工企業、市政公用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製品企業等建築企業和建設監理、招投標代理等單位的資質管理辦法;承辦進出縣施工隊伍備案工作。負責全縣勘察設計諮詢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對進入臨潭縣的外地勘察、設計諮詢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國家和省級標準的落實;負責限額內報廢工程的認定和房屋工程、城市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十)科教與執法督查股
負責全縣建設行業管理和體制改革工作,組織草擬行業科技發展計畫;指導建設行業新技術、新產品等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建築節能減排工作;負責建設系統職工教育、負責建設行業職工繼續教育、崗位培訓和應急性崗位培訓、執業資格及工程系列技術職稱的管理;制定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建築製品、建設監理、建築裝飾等各類建築企業資質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組織建設行業工人執業技能的培訓、考核工作;指導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全縣工程建設、建築市場、城鄉規劃、城鎮建設、房地產管理的綜合執法檢查;負責建設系統法制建設及宣傳教育、本行業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核、報批。
(十一)城建檔案室
宣傳貫徹國家、省、州、縣及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城建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收集、歸檔管理好城建系統應當歸檔的城建檔案,並對此項工作給予指導和監督;負責對接收的檔案及時進行登記、整理、著錄、編制檢索工具;負責檔案的保管、保護工作,對破損或者變質的檔案及時搶救;編制城建檔案室工作計畫、城建檔案經費預算計畫,並負責組織落實和實施;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積極開發檔案信息資源,向社會提供利用服務;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涉及城建檔案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
(十二)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辦公室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有關建築市場管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監督管理本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以及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契約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限額以下工程建設的招投標活動的備案和監督管理;督促限額以上工程項目進入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投標;負責對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監督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做好建築市場有序管理,查處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行為。受理建設工程招標活動的投訴和調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糾紛。
(十三)工程造價站
負責全縣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工作。監督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負責工程造價諮詢質量管理,對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的行政調解;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十四)冶力關城建管理站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設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風景名勝區的開發保護監督工作;負責冶力關鎮供水管理工作;負責冶力關鎮、八角鄉、羊沙鄉違章建築查處工作和工程建設項目建築立面效果初審;負責對已審批的建築立面效果建設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冶力關鎮、八角鄉、羊沙鄉機關、企事業單位及轄區各類房屋權屬登記工作;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竣工驗收和房屋工程、城市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參與重大工程事故的調查處理。
現任領導
局長:馬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