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區域
臨滄市
主要職責
臨滄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是由臨滄市的8個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和臨滄市駐軍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全體會議,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時,方能舉行。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主要職權: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臨滄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臨滄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選舉本級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舉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和
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
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臨滄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2004年9月召開。臨滄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2009年3月召開,由329名代表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