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海市永豐鎮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以下簡稱《條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規定,特制定《臨海市永豐鎮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指南》將隨著政府公開信息的更新和變化作出調整說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登錄“中國臨海”入口網站信息公開專欄查閱《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海市永豐鎮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發布單位:臨海市永豐鎮人民政府
一、編排體系
各類信息的編排體系見下表。
信息名稱
生成日期
公開方式
公開時限
發布單位
(1)信息名稱
簡要描述臨海市永豐鎮人民政府信息內容。
(2)公開方式
公開方式是指政府公開信息的種類,分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公開三類。公開信息目錄僅限於主動公開。永豐鎮人民政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將通過“中國臨海”入口網站、”微聚永豐”向社會公開。另外,還將通過鎮政府公告欄等公布。
(3)發布單位
臨海市永豐鎮人民政府。
二、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本單位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具體內容需查閱《臨海市永豐鎮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目錄涵蓋了本單位非保密的所有信息。目前本單位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是2008年以來的內容,之前的內容將逐步完善載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本單位網站上查閱《目錄》,也可以到本單位信息公開受理機構(辦公地址:臨海市永豐鎮人民政府辦公樓內)或市政府辦事大廳、市檔案館查閱索取本單位有關信息。
(二)公開形式
主動公開的信息,在“中國臨海”入口網站信息公開專欄上公開。此外,還採用報刊、廣播、電視、便民資料、公開欄、會議(座談會、諮詢會)等輔助性公開方式。
(三)公開時限
各類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後,本單位將在第一時間予以公開,最晚自信息形成後或變更後的20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需要本單位主動公開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單位申請獲取。本單位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一)公開範圍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本單位不予公開。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二)受理機構
本單位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公開受理辦;辦公地址:永豐鎮人民政府辦公樓內;辦公時間:工作日;
(三)受理程式
1、提出申請
申請人向本單位申請公開本單位的信息,應填寫《臨海市永豐鎮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單位網站下載。申請人可通過聯繫電話諮詢相關申請手續。
為提高處理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儘量詳細、明確,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發文字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明確該信息的提示。
2、申請方式
(1)書面申請。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後,可以通過當面、傳真或者信函方式提出申請。通過信函方式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註明“臨海市永豐鎮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書寫有困難的,可以到本單位受理機構當面提出口頭申請。
(2)網上申請。申請人可在本單位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受理機構的電子信箱。
(3)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後,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的方式提出申請。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申請人以方式(1)或(3)提出申請時,受理機構認為需要當面核實有關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受理點接受核實。
受理機構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申請事項。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提供委託代理證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請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選1至5名代表提交申請,並提供推舉證明材料。
3、《申請表》填寫要求
(1)申請人姓名或組織名稱、聯繫方式(固定電話或行動電話號碼)、通信地址、郵政編碼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描述應儘量詳細、明確,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發文字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明確該信息的提示;
(3)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回覆形式;
(4)每一份申請表格限填一項申請內容。
(四)申請處理
⑴申請人所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補正時間為收到補正告知函10個工作日)。答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單位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⑵對不屬於單位掌握的信息,本單位信息公開受理機構將及時告知申請人。如果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聯繫方式。
⑶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本單位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單位信息公開受理機構中止受理申請程式,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⑷本單位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順序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單位信息公開受理機構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⑸屬於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本單位信息公開受理機構將及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五)處理時限
本單位信息公開受理機構在受理申請之後,將在第一時間向申請人提供申請公開的資料。如不能當面提供的,將告知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來獲取申請公開的資料,但最晚不超過20個工作日。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不超過20個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機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障礙消除後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情況。  
(六)收費。
本單位不收取費用,包括:檢索費、複製費(含案卷材料複製費)、郵寄費。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本單位將收取一定的信息處理費。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
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
四、不予公開範圍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單位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單位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3、本單位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4、本單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五、監督和保障
本單位設立信息公開監督電話,主動接受監督。同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單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投訴,接受投訴的機關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投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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