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泉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臨泉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臨泉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將縣國土資源局、縣林業局的職責,以及縣城鄉規劃局的行政職能,縣水務局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縣農業委員會的草原監督管理及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水務局、縣農業委員會等相關部門承擔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的,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泉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所屬地區:臨泉縣
  • 所屬部門:臨泉縣人民政府
  • 現任領導:劉高峰(黨委書記、局長)  
主要職責
(一)按規定許可權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修復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測繪地理信息等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制定職責範圍內的有關政策檔案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實施自然資源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動態監測評價。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負責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擬定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指導全縣二手房房產交易、轉讓、備案和房屋租賃等。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按照標準組織實施考核。指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落實,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工作。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管理涉及經濟調節、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負責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和自然資源市場監管。
(六)負責落實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動實施“一張藍圖、多規合一”,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指導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建設規劃等重要專項規劃。組織指導、綜合平衡或者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其他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負責建設用地、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工作。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林木、礦產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和自然資源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和自然資源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點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復墾整理、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地質礦產資源和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工作。編制實施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全縣地質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監督地質礦產資料匯交、保護、利用。組織實施縣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和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負責地質、森林和草原災害預防治理,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救災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森林和草原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森林和草原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持工作。
(十一)負責林業生態環境建設和林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及指導性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要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組織實施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林木利用政策,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負責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十二)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國有林場的國有森林資源。組織開展森林、濕地動態監測與評價。組織實施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標準,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濕地保護工作。負責推進林長制工作。
(十三)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指導國有林場、苗圃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
(十四)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五)推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與合作交流。編制並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落實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十六)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和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負責全縣獵槍彈具的管理並監督狩獵情況。
(十七)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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