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物業管理協會

臨沂市物業管理協會位於山東省臨沂市市區內,由臨沂物業管理企、及相關事業單位組成。旨在協助政府部門完善臨沂市物業管理相關政策及行業法律法規,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臨沂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促進國內外同行業的業務交流,為行業內各企業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沂物業管理協會
  • 外文名:Linyi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 地點:山東省臨沂市市區內
  • 簡稱 臨沂物協”
協會簡介,工作範圍,會員,會員入會條件及入會程式,會員權利與義務,組織架構及部門職權,

協會簡介

縮寫LYPMI。本會是由臨沂物業管理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協會為政府和企業服務,參與立法,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建立自律機制,做好行業自律;宣貫國家和地方法規,研究行業理論,傳遞行業信息,交流行業經驗,推廣行業先進管理制度和方法,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國內外同行業交流,開展行業培訓和再教育,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培育和發展臨沂物業管理市場,促進行業的繁榮和健康發展。
協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傳達、貫徹執行國家的法規與方針政策,及時反映廣大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要求,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臨沂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促進國內外同行業的業務交流,為行業內各企業服務。
臨沂物業管理協會會徽臨沂物業管理協會會徽

工作範圍

1 、在政府主管部門領導下,宣傳政府關於本行業的政策、法令。協助政府制訂本行業政策和規劃,推行行業管理,向政府反映行業的建議和要求,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樑作用。
2 、掌握臨沂物業管理企業的基本情況,開展行業調研,為社會提供物業管理方面的諮詢、評估、代理招投標等服務。
3 、為會員企業的管理和發展提供多種服務:收集整理國內外管理信息,提供管理業務諮詢,組織參加國內外研討會,促進技術學術交流,舉辦各類技術業務培訓。
4 、推動行業內外的橫向聯合,加強臨沂物業管理界的物業管理聯合,為本行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
5 、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或接受主管部門委託,對本行業企業進行資質審查,開展物業管理質量評優活動,組織制訂本行業企業管理標準和技術規範。
6 、代表本行業參加國際專業會議,接待來訪組織。
7 、興辦有償服務的經濟實體。

會員

會員入會條件及入會程式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為物業管理行業的經濟組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擁護本會的章程;
·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 在物業管理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 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及物業管理資質證書。
入會程式:
· 提交入會申請書,並按要求提交相關書面資料;
·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及 /或牌匾。

會員權利與義務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物業管理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組織架構及部門職權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會員大會每屆 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協會章程由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其他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並向會員公告。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理事會人數在五十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本會設立監事 3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 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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