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會展業促進辦法

《臨沂市會展業促進辦法》是臨沂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沂市會展業促進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服務與促進
第三章 管理與規範
第四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會展活動,最佳化會展業市場環境,促進會展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會展業的服務與促進、會展活動的管理與規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會展業,是指通過在特定場所和一定期限內舉辦會議、展覽、展銷、節慶等活動,為參與者提供各類會議、展示推介、經貿洽談、文體交流、休閒娛樂等服務的綜合性產業。
第四條 會展業發展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公平競爭、行業自律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將會展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全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規劃,推動會展業與城市建設、商貿物流、文化旅遊、金融科技、體育休閒等方面的融合,促進會展業健康發展。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鼓勵、扶持和引導會展業發展。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促進會展業發展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全市會展業發展工作,研究解決會展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協調重大會展活動的組織實施、服務保障等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會展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會展業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服務管理和引導促進工作。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會展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會展業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外事、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督管理、體育、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會展業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會展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服務規範,引導會員規範經營,避免不正當競爭,維護會展企業合法權益。
第二章 服務與促進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並根據需要適當調整。
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會展業主管部門制定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辦法,明確資金使用的範圍、標準、程式和監督機制等內容。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會展業人才培養和引進機制。
鼓勵高等院校、職業培訓機構和會展企業建立會展業教學和培訓基地,重點培養專業化、實用型會展人才。鼓勵會展從業人員參加國際會展專業培訓。
企業引進符合本市需求的高層次會展業人才,按照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會展場館開展會展活動。新建會展場館建設以實際需要為原則,符合布局合理、功能最佳化、交通便利的要求,並配套完善相關基礎設施。
會展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會展場館建設專項規劃。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會展場館建設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第十二條 本市實行重大會展活動引導服務制度。市會展業主管部門對重大會展活動提供專項資金支持和會展項目推介、宣傳、協調、信息諮詢等服務。
重大會展活動範圍和引導服務的具體辦法,由市會展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會展活動期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做好會展活動現場和周邊交通、停車的管理和保障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會展活動展品、展材運輸車輛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合理設定展品、展材運輸通道,並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適時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臨時性措施。
場館配套停車泊位不足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部門在會展場館周邊合理設定臨時停車泊位。
會展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會展活動規模,與交通運輸部門協商增加公交運營車輛,適當延長運營時間,做好交通疏散保障工作。
第十四條 會展活動期間,應急管理、衛生健康、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做好會展活動的應急、衛生醫療、通信等保障工作。
第十五條 會展活動期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質量監督和假冒偽劣產品的投訴處理工作,做好展會現場食品生產加工和供應的監督工作。
第十六條 會展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會展業宣傳推介。舉辦單位應當主動發布會展活動廣告和信息,提升會展活動效果。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主流媒體應當配合會展業主管部門、舉辦單位做好新聞宣傳工作。
會展活動期間,舉辦單位可以根據會展活動需要,經依法批准後在部分路段發布臨時戶外廣告。
第十七條 鼓勵會展行業協會、會展活動各方主體參與場館管理、經營服務、節能環保、安全運營的標準化建設工作。
第十八條 鼓勵開展會展行業合作與交流。支持會展業的區域、國際合作。
鼓勵社會資本和境外投資者參與會展業市場的開發、會展場館和配套設施建設。
第十九條 鼓勵引進國際化、國家級、省級大型會展活動。對引進的由國家部委、省直部門或國家級、省級行業商協會主辦的會展項目按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十條 鼓勵會展項目品牌化發展。對通過國際展覽業協會認證或者獲得山東省品牌展會認定的會展項目進行重點保護和支持。
第二十一條 鼓勵舉辦單位以申請專利、註冊商標等方式,對會展名稱、標識等無形資產進行保護和開發利用。
第二十二條 鼓勵會展場館、舉辦單位通過保險等手段提高風險防控能力。
第二十三條 倡導“綠色、低碳、環保”的辦展理念,推進“綠色場館”建設。推動展館在主體設計、展具選材、光照系統等方面套用低碳環保技術,推廣使用設計簡約化、構件模組化、材料低碳化的環保型展台。
第二十四條 鼓勵建設和改造信息化、智慧型化場館。會展場館應當提升信息化、數據化、智慧化水平,推進智慧型控制系統完善升級,建立覆蓋場館的無線網路等網路基礎硬體和數據收集系統。
第二十五條 鼓勵舉辦以進口商品、電子商務、智慧物流、文化旅遊、醫養健康、智慧型製造、數字經濟等新型產業為主題的會展活動。推動會展活動題材由傳統產業向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轉變。
第二十六條 鼓勵發展基於網際網路的新型會展業態。引導會展企業套用網際網路、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信息技術開展會展行銷和現場服務,鼓勵實體展會舉辦網上展覽,實現線上線下融合發展。
第三章 管理與規範
第二十七條 會展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部門建立會展業統計監測體系和數據分析發布平台,形成科學規範的統計模式,加強會展業數據統計分析工作。
第二十八條 市會展業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安排、合理編制全市會展活動年度指導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會展場館應當合理安排檔期,做好會展活動服務工作。
第三十條 舉辦單位發布招展信息和宣傳廣告應當客觀、準確、真實。
招展信息發布後,舉辦單位不得擅自變更會展活動的名稱、主題、範圍、時間、地點等事項或者取消會展活動;確需變更或者取消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市會展業主管部門。舉辦單位應當及時告知參展商、會展場館及相關單位,並按照契約約定妥善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會展活動的名稱、標識、主題等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或者產生其他不良影響。
舉辦單位使用會展活動名稱和標識時,不得實施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其他會展活動或者與其他會展活動存在特定聯繫。
第三十二條 舉辦單位應當對參展商資質和展品進行審核,並嚴格履行與參展商簽訂的書面契約。
第三十三條 舉辦單位應當在會展活動現場設定投訴處理點,並在醒目位置公布會展業主管部門及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
第三十四條 舉辦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定安保方案和應急預案,做好會展活動期間的治安、消防、食品安全和公共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等工作。參展商應當配合做好安保工作。
會展活動屬於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應當遵守《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參展商需要對展位作特殊裝飾的,應當委託具有裝飾裝修工程資質的施工單位搭建。展位裝飾裝修設計和施工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裝飾裝修工程的強制性技術規範、標準。
第三十六條 會展場館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消防和衛生標準,在顯著位置設定安全警示和引導標誌,按要求配置應急廣播、應急照明、消防器材等設施,配備安檢設施以及安檢人員。
會展場館應當定期維護場館設施,建立場館安全防範制度,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安全責任人,指導舉辦單位、參展商做好安全、消防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會展活動期間,展台搭建和展品用具使用存在安全隱患的,舉辦單位、會展場館應當及時督促整改。參展商拒不整改的,舉辦單位、會展場館應當向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 國際性會展活動中境外展品的監管和留購,按照海關規定辦理。境外展品不得擅自銷售、使用;確需銷售、使用的,需事先經海關部門批准,並補齊各項入境手續、照章徵收進口關稅和其他稅費。
會展活動中從事國家規定的專營、專賣品以及指定經營的商品,應當提供相應的許可手續。
第三十九條 舉辦單位、會展場館收集參展商和觀眾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徵得被收集者同意。
信息收集方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不得超出被收集者同意的範圍使用相關信息。
第四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 2020年3 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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