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工商聯河北商會

臨沂市工商聯河北商會是由多家河北籍在臨沂經商辦企和各界河北籍人士自願組成的:是經臨沂市工商聯·臨沂市總商會於9月25號下發臨聯【2012】46號紅頭檔案批准籌備的可獨立開展工作的非盈利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沂市工商聯河北商會
  • 地點:臨沂市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商會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的一座橋樑,更是河北老鄉感情交流、資源共享、團結互助、共謀發展的重要平台。目前,商會發展勢頭強勁,會員規模穩步擴大,影響力、公信力、美譽度日益提升,得到了各級領導及會員企業和社會各界的高度評價,正成為享有盛譽的“商務之家”。
誠摯地邀請各位河北籍企業或個人加入臨沂市工商聯河北商會,充分地利用商會溝通交流平台,在他鄉結交更多老鄉,讓我們共同進步、讓每個會員的事業都能達到更高的巔峰。

商會章程

臨沂市工商聯河北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團名稱為臨沂市工商聯河北商會。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製定本商會章程。
第二條 本商會是由河北省在臨沂市投資的企業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合法經營、照章納稅;加強在臨沂的河北企業之間的溝通、聯繫及經濟的穩步增長。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河北駐臨沂企業之間的聯誼活動,加強團結、增進友誼,提高企業素質;交流在臨沂會員企業開發建設、投資經營的經驗,形成本商會內部各行業的優勢互補,促進企業的合作與發展;倡導會員企業以誠為本、文明經商,維護冀商在臨沂的良好形象。
二、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舉辦座談會、研討會、培訓班,開展政治、經濟、文化、科技、金融、商貿、人才等方面的信息交流;組織參加冀商大會和各種展銷會、交易會、招商會及海內外的考察訪問;幫助會員拓展業務,尋找項目、提供商機。
三、承辦臨沂、河北兩地政府機關委託的事項;協調會員與兩地黨政部門之間的溝通聯繫,協辦會員與其他外地河北商會的相互交流,協助會員處理在臨沂各商會的有關事宜。
四、加強商會和會員企業的黨建工作,充分發揮黨、團、工會組織的職能作用,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企業社會責任。大力宣揚優秀企業家的好人好事,樹立先進典型,弘揚冀商的優秀品質。
五、反映會員意見、訴求和建議;協調各方關係,調解經濟糾紛,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和法律諮詢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開展河北與臨沂的橫向經濟協作與文化交流,聯絡外省及河北企業單位和企業家來臨沂投資,促進臨沂與河北兩地的經濟互補與共同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商會的會員應為單位會員。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主動熱心的為本會奉獻。
三、具備良好的的商業、職業道德。遵守法律法規。
四、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書面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大、小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商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維護本會聲譽和各項權利。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商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商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商會理事會。
五、制定並審議會費收繳標準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三、審議本會常務理事會的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常務理事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三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書函或其它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商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個人修養好,政治素質高;
二、在會員中有較大影響,對商會貢獻最大,能秉公辦事,並且具有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
其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商會的全面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三、 負責商會的制度建設、隊伍建設和商會工作決策;
四、 負責商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形成的決議、決定的檢查督導和落實;
五、 負責商會經費預算、決算的審核、監督和財務的審批以及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六、 負責商會重大活動的組織領導工作。
第二十三條 商會執行會長是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的主要助手,其工作職責為:
一、協助會長負責商會的全面工作,向理事會負責;
二、提議並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三、協助會長負責商會的制度建設、隊伍建設和商會工作的決策;
四、協助會長檢查督導商會會議形成的各項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五、協助會長負責商會的經費預算、決算的審檢、監督和財務的審批以及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六、協助會長負責商會重大活動的組織領導工作。
第二十四條 商會秘書長是本商會秘書處專職領導成員,在會長和執行會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各項工作向理事會負責,其工作職責為:
一、主持商會秘書處日常工作,具體組織實施全體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擬定的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商會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商會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商會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編制年度費用預算方案,報經會長辦公會議審核,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六、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為:(1)會費;(2)行政機構、企、事業單位、個人及相關組織的捐贈。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私自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合理、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商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和按商會的發展情況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相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商會經臨沂市工商聯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經臨沂市民政廳批准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擬召開的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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