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居民身份證辦理指南

臨沂市居民身份證是由臨沂市公安機關辦理。

受理條件,辦理時限,收費標準,

受理條件

(一)公民申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須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並交驗居民戶口簿;換領居民身份證的,須交驗居民戶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代為辦理。
(二)對申請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公安派出所應逐項核對其戶籍資料信息,確認其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公民身份號碼順序碼登記表》、人口信息及本人實際情況相一致。如發現公民戶籍登記項目不一致的,應及時按照戶籍管理規定進行變更或更正,同時對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人口信息系統登記項目等進行更正。
(三)公安派出所核對公民身份信息無誤後,應按照居民身份證人像採集技術要求,當場為申請人採集人像信息,列印《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由申請(監護)人簽名確認。收取居民身份證工本費,並當場向繳款人出具由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票據。簽發《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
(四)公民因急需用證,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派出所應在其辦理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手續後為其辦理,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上註明“申辦臨時居民身份證”字樣,並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中註明。公民憑《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縣級公安機關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民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
(五)居民辦理身份證人像採集時,不得著制式服裝,不能穿白色上衣,常戴眼鏡的居民應配戴眼鏡。相片要求人像清晰,層次豐富,神態自然,無明顯畸變。可允許僧、尼戴僧、尼帽,回民可按生活習慣戴白帽、蓋頭,但不得影響面部識別。
(六)城鎮居民家庭戶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填寫基本格式為:行政區劃名稱+路(街、巷、胡同、小區)名+門牌號+樓(房)單元號+戶號;城鎮居民集體戶所在地住址填寫基本格式為:行政區劃名稱+路(街、巷、胡同、小區)名+門牌號;農村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填寫基本格式為:行政區劃名稱+鄉(鎮、辦事處)+村名+(路、街、巷)樓(房)門牌號。
(七)居民身份證有效期起始日期為公安機關簽發居民身份證的日期。居民身份證有效截止日期,為有效期滿後起始日期的同月同日(閏年除外)。未滿16周歲的公民申領的居民身份證,有效期為5年;年滿16周歲至25周歲的公民申領的居民身份證,有效期為10年;年滿26周歲至45周歲的公民申領的居民身份證,有效期為20年;年滿46周歲的公民申領的居民身份證,有效期為長期。
(八)對長期外出人員因特殊原因不便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領居民身份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符合《居民身份證制證用數字相片技術》( GA461-2004)要求的數碼照片,由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近親屬持外出人員居民戶口簿、本人委託書、外出人員暫停證等相關證明,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代為辦理申領手續。對無法核實身份或無法認定照片和人口信息一致性,必須要求其本人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辦理時限

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到公民申請之日起三日內發放臨時居民身份證。

收費標準

申領、換領居民身份證的,工本費每證20元;丟失補領或損壞換領居民身份證的,工本費每證40元;臨時居民身份證工本費為每證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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