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是由臨沂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
審批依據,受理範圍,提取材料,提取程式,辦理時限,收費標準,
審批依據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臨沂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受理範圍
(一)受理範圍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能按規定提供合法、有效證明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
4、出國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區定居的;
5、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6、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
7、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
8、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0、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一年以上未再就業的;
11、職工及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或發生重大傷害事故導致家庭生活艱難的;
12、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提取材料
1、填寫完整並加蓋單位公章的《臨沂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2、申請提取人和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3、按照《臨沂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二條規定的不同情況分別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提取程式
1、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填寫《臨沂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並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經職工本人簽名並由單位審核蓋章後,由提取人本人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公積金中心分支機構申請辦理提取手續。
2、職工同時提取配偶及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的,應同時提供配偶及直系親屬單位審核蓋章的《臨沂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家庭及直系親屬關係的證明資料。
3、職工如有特殊情況確需由他人代辦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委託本單位公積金專管人員代辦,並提供經過公證的委託證明。代辦人員還應當提供其身份證及其複印件。
4、公積金中心分支機構對職工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審核無誤後,原件退還申請人,複印件公積金中心留存。
辦理時限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提取條件的同時辦理提取手續,需要核實的,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收費標準
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