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安市水利水電局

負責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電建設和鄉鎮供水工作。(八)負責水利科技、教育;指導全市水利隊伍建設。

主要職責,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規;研究制定水利發展規劃和有關措施,組織制定全市主要溪流、鄉鎮水利綜合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劃,並監督實施;協助市人民政府起草有關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配套實施辦法及意見,並組織實施。
(二)統一管理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制定全市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全市跨片、鄉鎮中長期供水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參與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指導全市水文工作。
(三)組織全市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主要溪流排污口退水水質,協同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四)編制、審查小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水利科技推廣;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水利水電工程的規程、規範、定額;組織指導水利工程、水域及溪流沿岸、庫塘周圍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小流域綜合治理和開發;管理河道水庫采砂;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的安全監管。
(五)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單位及鄉鎮、村間的水事糾紛。
(六)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汛防旱工作和水土保持工作,負責市政府防汛防旱指揮部和市水土保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指導全市城市防洪工作。
(七)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電建設和鄉鎮供水工作。
(八)負責水利科技、教育;指導全市水利隊伍建設。
(九)監管局及下屬單位水利國有資產。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縣水利水電局負責水資源保護,縣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利水電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縣水利水電局負責全縣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公安局負責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采砂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城市涉水事務的職責分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城市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管理工作;縣水利水電局負責城區堤防建設及水利設施維護,指導城市節水業務工作。
(四)農村改水工作的職責分工。農村改水工作由縣水利水電局負責,縣衛生局負責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水質檢測、監測工作。
(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是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辦事機構,在縣水利水電局單設,承辦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保留事業編制6名,作為過渡,逐步調整,其中:專職副主任(副科級)1名。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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