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我市房地產業等現代服務業發展,進一步提升城市生活品質和城市綜合競爭力,根據《臨安市現代服務業發展三年行動計畫》,從2009年起,市財政每年安排200萬元房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專門用於引導、扶持房地產業發展。現就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政策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房地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 城市:臨安市
- 目的:為加快我市房地產業
- 時間:2009年起
基本信息,鼓勵企業做強,扶持物業服務,加強基礎管理,表彰鼓勵先進,其它,
基本信息
名 稱: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房地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 2009-4-10 |
實施日期:2009-1-1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臨安市人民政府 |
正:杭府法備告[2009]13號 臨安市人民政府: 你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房地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臨政發〔2009〕48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OO九年四月十日 臨安市人民政府檔案 臨政發〔2009〕48號 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房地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加快我市房地產業等現代服務業發展,進一步提升城市生活品質和城市綜合競爭力,根據《臨安市現代服務業發展三年行動計畫》,從2009年起,市財政每年安排200萬元房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專門用於引導、扶持房地產業發展。現就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政策意見: |
鼓勵企業做強
1、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經核准,三級升級為二級,含首次定級二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一次性獎勵企業5萬元;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經核准,二級升級為一級,含首次定級一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一次性獎勵企業10萬元。
2、物業服務企業經核准升級為二級資質,一次性獎勵企業5萬元;物業服務企業經核准升級為一級資質,一次性獎勵企業10萬元。
2、物業服務企業經核准升級為二級資質,一次性獎勵企業5萬元;物業服務企業經核准升級為一級資質,一次性獎勵企業10萬元。
扶持物業服務
3、對批准註冊在臨的物業服務企業,在管理服務居民住宅小區中取得的服務收入所繳納的稅收,按市本級財政留成部分給予全額補貼,並專項用於小區物業管理。
4、小區物管公共路燈用電費用按照民用標準收取;綠化用水污水處理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於年底憑自來水公司確認的綠化用水收費發票,到污水處理廠辦理綠化用水污水處理費退款,如綠化用水擅自用作它途,則取消退款。
4、小區物管公共路燈用電費用按照民用標準收取;綠化用水污水處理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於年底憑自來水公司確認的綠化用水收費發票,到污水處理廠辦理綠化用水污水處理費退款,如綠化用水擅自用作它途,則取消退款。
加強基礎管理
5、加強行業自律和管理。對建制完備,會員活動正常開展,聘有專職秘書長的行業協會以及分會,每年各給予2萬元的獎勵。
表彰鼓勵先進
6、對房地產開發、物業服務管理、中介服務企業在綜合效益、企業管理、優質服務、社會誠信等方面進行考核,每年評出優秀房地產開發企業、優秀物業服務企業、優秀房地產中介服務企業各3家,由市政府通報表彰,並給予優秀房地產開發企業各5萬元、優秀物業服務企業各3萬元、優秀房地產中介服務企業各1萬元獎勵。
7、推動基層房地產管理工作。每年經考核,評出物業管理先進社區、優秀業主委員會各2家,由市政府通報表彰,並給予各1萬元獎勵。
具體評獎辦法另行制定公布。
7、推動基層房地產管理工作。每年經考核,評出物業管理先進社區、優秀業主委員會各2家,由市政府通報表彰,並給予各1萬元獎勵。
具體評獎辦法另行制定公布。
其它
8、凡享受上述獎勵扶持政策的企業,必須註冊地在臨安且順利通過行業主管部門年檢或資質確認,財務制度健全,依法納稅,依法經營,全年無發生有效投訴與重大信訪。獎勵扶持資金原則上不超過受獎受助企業當年財政貢獻額。
9、申請或獲得獎勵補助的單位須填寫《臨安市房地產業發展獎勵資金申報表》,在次年1月底前,報市建設局、市財政局備案。
10、市政府每年列支30萬元,其中20萬元用於我市對外開展臨安生態品質樓市的品牌宣傳和促銷展示,10萬元由市建設局組織本市房地產、物業與中介服務企業進行行業政策與業務培訓。
11、以上獎勵扶持措施為《臨安市現代服務業發展三年行動計畫》配套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實施,由市建設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9、申請或獲得獎勵補助的單位須填寫《臨安市房地產業發展獎勵資金申報表》,在次年1月底前,報市建設局、市財政局備案。
10、市政府每年列支30萬元,其中20萬元用於我市對外開展臨安生態品質樓市的品牌宣傳和促銷展示,10萬元由市建設局組織本市房地產、物業與中介服務企業進行行業政策與業務培訓。
11、以上獎勵扶持措施為《臨安市現代服務業發展三年行動計畫》配套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實施,由市建設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