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回族自治州劉家峽庫區生態環境保護建設條例

2005年2月27日臨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5年9月23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夏回族自治州劉家峽庫區生態環境保護建設條例
  • 頒布單位:臨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5.11.18
  • 實施時間:2005.11.18
條例通過,條例內容,

條例通過

2005年2月27日臨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2005年9月23日經甘肅省第十屆人大常務會第十八次會議審查批准。現予公布施行。
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11月18日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劉家峽水庫生態環境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維護生態平衡,促進庫區環境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庫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劉家峽水庫庫區生態環境保護區(以下簡稱庫區)分為重點保護區和規劃管理區。
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州人民政府)組織有關方面對庫區進行詳細規劃,確定保護範圍,經批准後,予以公告。
第三條 凡在庫區生態環境保護區從事管理、開發生產和生活的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庫區生態環境建設管理機構(以下稱作庫區主管部門)負責庫區生態環境保護、建設的協調、服務、統一規劃和監督管理。
州政府和庫區相關縣的農業、林業、畜牧、水電、交通、建設、環保、國土資源、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的職責,配合庫區主管部門依法做好庫區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庫區生態環境保護區內的建設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統一規劃、連片治理、合理開發、防治結合的原則;
(二)庫區建設與當地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運發展規劃、村鎮規劃相銜接的原則;
(三)統籌規劃、突出重點、綜合治理的原則;
(四)誰投資開發、誰經營管理的原則;
(五)開發利用注重保持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原始風貌,建設項目的布局、造型、高度、規模、風格和色彩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的原則。
第六條 庫區生態環境保護項目,由政府組織有關方面認真論證確定,並組織實施。
每年從劉家峽電站提取的庫區維護經費以及政府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投資,專門用於庫區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項目。
第七條 對庫區重點保護區,實行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結合,逐步全面推行綜合治理與保護。
庫區環境保護範圍內實行州、縣、鄉(鎮)長環境保護建設目標責任制。
在統一規劃的前提下,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對其所轄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實施。上水和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設方案要服從整個流域的管理。
第八條 在庫區內開發建設,有利於保護生態環境項目單位和個人,除享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優惠政策外,並享受州、縣制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保護區內從事水面養殖、商業、餐飲、娛樂、旅遊、航運等經營活動。
第十條 鼓勵扶持單位和個人對環庫區域的荒山、荒坡、荒地、荒灘進行租賃、承包開發,政府在各項基礎設施建設上給予資助。
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的承包期為50年,在承包期內可依法繼承和轉包,承包期屆滿可以繼續承包。
簽訂承包契約的荒山、荒坡、荒地、荒灘閒置2年以上的,由發包方收回,重新發包、租賃。
第十一條 在重點保護區內,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築。
重點保護區內已有的建築物或設施,凡不符合規劃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或者遷移。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庫區生態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十三條 庫區內開發、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表)。庫區內村鎮建設也要符合庫區總體規劃的相關要求。
第十四條 庫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審批制度及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表)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不得施工。
開發建設的項目,在其建設過程中造成植被破壞、環境污染的,由項目建設者對植被及環境污染進行恢復治理或給予治理補償。
第十五條 重點保護區內禁止污染嚴重且淨化裝置達不到標準的建設項目。規劃管理區內不得建設影響生態環境的項目。
第十六條 庫區內發展旅遊和航運的船舶數量由庫區主管部門和州航運處控制和統一管理。機動船舶必須安裝漏油、糞便回收設施,並將生活、旅遊垃圾傾倒於指定位置。
第十七條 庫區內劃定林草保護範圍,封育治理。25°以上的陡坡地逐步實行退耕還林、還草,25°以下的坡耕地實現梯田化。
第十八條 防止水土流失,實行封山育林,提倡舍飼圈養,鼓勵種草養畜。
禁止濫開荒地、濫伐林木,隨意放牧。
禁止重點保護區挖砂、採石、取土。
第十九條 庫區內水保工程的管理單位,負責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確保工程設施的正常運行,並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水保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炸石、打井、建房、堆砌廢棄物等;
(二)破壞、強占水保工程、航運碼頭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三)收購水保工程、航運、電站安全運行所設定的各種檢測設備器材、設施和侵占觀測點用地。
第二十條 庫區水域內嚴禁排放、傾倒、堆置和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水、酸液或劇毒廢液、廢渣、糞便、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或含放射性固體廢棄物、尾礦、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第二十一條 庫區內從事網箱及其他形式養殖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從事生產活動。禁止圍網、爆炸捕魚。
第二十二條 庫區主管部門會同環保、畜牧、林業、水利水保等部門對庫區生態環境定期進行監測和評價,並提出生態環境質量報告書。
第二十三條 世間環保、畜牧、林業、水利、交通、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要配合庫區主管部門依法對管轄範圍內的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進行檢查。造成庫區生態環境污染和發生破壞事故的,由庫區主管部門協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保護與改善劉家峽庫區生態環境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州、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一)在開發庫區生態林場、生態草場、綠化上水工程及向規模化、產業化發展有顯著成績的。
(二)在庫區生態環境保護中培育、引進、推廣優良品種和技術中有突出貢獻的或取得重大成果的。
(三)舉報嚴重破壞庫區生態環境的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庫區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損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拒絕、阻礙生態環境建設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庫區主管部門及庫區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
常務委員會報告貫徹實施本條例的情況。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貫徹實施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在職權範圍內,制定實施本條例的具體規定和措施辦法。
各相關縣、鄉(鎮)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制定實施本條例的具體辦法和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由州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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