臥倒自縊

臥倒自縊

自縊身死者,兩眼合、唇口黑、皮開露齒。若勒喉上,即口閉牙關緊,舌抵齒不出。又云:齒微咬舌。若勒喉下,則口開、舌尖出齒門二分至三分,面帶紫赤色,口吻兩甲及胸前有吐涎沫。兩手須握大拇指,兩腳尖直垂下,腿上有血蔭,如火灸班痕,及肚下至小腹並墜下,青黑色。大小便自出。大腸頭或有一兩點血。喉下痕紫赤色或黑淤色,直至左右耳後髮際,橫長九寸以上至一尺以來。一云:丈夫合一尺一寸,婦人合一尺。腳虛則喉下勒深,實則淺。人肥則勒深,瘦則淺。用細緊麻繩、草索在高處自縊,懸頭頓身致死則痕跡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練項帕等物,又在低處,則痕跡淺。低處自縊,身多臥於下,或側或覆。側臥,其痕斜起橫喉下。覆臥,其痕正起在喉下,起於耳邊,多不至腦後髮際下。

自縊處須高八尺以上,兩腳懸虛,所踏物須倍高。如懸虛處或在床、椅、火爐、船倉內,但高二三尺以來亦可自縊而死。

人物介紹,相關事件,自縊,

人物介紹

黃珺,女,1980年2月8日出生於湖北省恩施州鶴峯縣。

相關事件

據《貴陽晚報》報導7月8日,寧波市看守所女嫌犯黃珺死亡。醫院出具的證明顯示死亡根本原因是窒息,與腹內較多金屬異物有關。12日,看守所副所長稱,管理上存在漏洞。
黃珺,女,1980年2月8日出生於湖北省恩施州鶴峯縣。5月24日2時,黃珺因涉嫌惡意透支信用卡本息總計10餘萬元,被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區望春派出所刑拘,羈押於寧波市看守所。6月30日12時19分,監室其他疑犯發現黃珺在廁所內自縊。7月8日9時05分,黃珺因搶救無效死亡。
醫生在《死亡醫學證明書》“死亡原因”一欄寫道:腸梗阻致大量胃內容物返流窒息。解放軍第一一三醫院高壓氧科主任蔣功達13日說,黃珺的死與較多金屬物堵住腸道有非常重要的關係。從入院開始,黃珺一直被警方銬在床上,處於平躺狀態,這導致堵在升結腸處的金屬物無法往外排,同時嘔吐的胃內容物返流。寧波市看守所副所長董靖莉7月12日稱,看守所在管理上的確存在漏洞。
7月8日,看守所方面與家屬面談。對於自縊,看守所解釋說,黃珺於6月30日11時49分進入廁所內,那裡是監室內監控的盲區。12日下午,事發當日值班副所長董靖莉向記者展示,事發現場的水管離地近60厘米。據家屬透露,黃珺身高將近1米63。看守所方面解釋說,由於地勢較矮,黃珺是臥倒後採取躺的方式自縊的。
一份由看守所提供的《寧波市通用門診病歷》顯示,從6月30日黃珺入住寧波市第一醫院,到7月8日在一一三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醫院4次提醒病人病危。其中6月30日曾3次提出病危。對此,病人家屬並不知情,因為與黃珺是管教關係的竹招軍、陳海倫分別在家屬簽字欄寫下自己的名字。
竹招軍是寧波市看守所副所長,陳海倫被董靖莉稱呼為“陳主任”,胸牌上的職務為“民警”。陳海倫說,目前檢察院已介入調查。

自縊

自縊身死者,兩眼合、唇口黑、皮開露齒。若勒喉上,即口閉牙關緊,舌抵齒不出。又云:齒微咬舌。若勒喉下,則口開、舌尖出齒門二分至三分,面帶紫赤色,口吻兩甲及胸前有吐涎沫。兩手須握大拇指,兩腳尖直垂下,腿上有血蔭,如火灸班痕,及肚下至小腹並墜下,青黑色。大小便自出。大腸頭或有一兩點血。喉下痕紫赤色或黑淤色,直至左右耳後髮際,橫長九寸以上至一尺以來。一云:丈夫合一尺一寸,婦人合一尺。腳虛則喉下勒深,實則淺。人肥則勒深,瘦則淺。用細緊麻繩、草索在高處自縊,懸頭頓身致死則痕跡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練項帕等物,又在低處,則痕跡淺。低處自縊,身多臥於下,或側或覆。側臥,其痕斜起橫喉下。覆臥,其痕正起在喉下,起於耳邊,多不至腦後髮際下。
自縊處須高八尺以上,兩腳懸虛,所踏物須倍高。如懸虛處或在床、椅、火爐、船倉內,但高二三尺以來亦可自縊而死。
若經泥雨,須看死人赤腳或著鞋,其踏上處有無印下腳跡。
自縊有活套頭、死套頭、單系十字、纏繞系。須看死人踏甚物入頭在繩套內,須垂得繩套寬入頭方是。活套頭,腳到地並膝跪地,亦可死。
死套頭,腳到地並膝跪地,亦可死。
單系十字,懸空方可死;腳尖稍到地亦不死。
單系十字,是死人先自用繩帶自系項上後,自以手系高處。須是先看上頭系處塵土,及死人踏甚處物,自以手攀系得上向繩頭著方是。上面繫繩頭處或高或大,手不能攀及不能上,則是別人吊起。更看所系處物伸縮,須是頭墜下去上頭系處一尺以上方是。若是頭緊抵上頭,定是別人吊起。
纏繞系,是死人先將繩帶纏繞項上兩遭,自踏高,系在上面垂身致死。或是先繫繩帶在梁棟或樹枝上,雙?垂下,踏高入頭在?內。更纏過一兩遭,其痕成兩路,上一路纏過耳後斜入髮際,下一路平繞項。行吏畏避駁雜,必告檢官,乞只申一痕。切不可信。若除了上一痕,不成自縊;若除下一痕,正是致命要害去處。或復檢官不肯相同書填格目,血屬有詞,再差官復檢出,為之奈何?須是據實,不可只作一條痕檢。其相疊與分開處,作兩截量,盡取頭了,更重將所系處繩帶纏過比並,闊狹並同,任從復檢,可無後患。
凡因患在床仰臥,將繩帶等物自縊者,則其屍兩眼合,兩唇皮開、露齒,咬舌出一分至二分,肉色黃,形體瘦,兩手拳握,臀後有糞出,左右手內多是把自縊物色,至繫緊死後只在手內,須量兩□手拳相去幾寸以來,喉下痕跡紫赤,周圍長一尺余。結締在喉下,前面分數較深,曾被救解則其屍肚脹,多口不咬舌,臀後無糞。
若真自縊,開掘所縊腳下穴三尺以來,究得火炭方是。
○或在屋下自縊,先看所縊處楣梁枋桁之類,塵土袞亂至多方是。如只有一路無塵,不是自縊。
○先以杖子於所繫繩索上輕輕敲,如緊直乃是。或寬慢即是移屍。大凡移屍別處吊掛,舊痕挪動便有兩痕。
凡驗自縊之屍,先要見得在甚地分、甚街巷、甚人家?何人見本人?自用甚物?於甚處搭過?或作十字死?系定,或於項下作活?套,卻驗所著衣新舊,打量身四至東西南北至甚物?面覷甚處?背向甚處?其死人用甚物踏上?上量頭懸去所吊處相去若干尺寸。下量腳下至地相去若干尺寸。或所縊處雖低,亦看頭上懸掛索處下至所離處,並量相去若干尺寸,對眾解下,扛屍於露明處,方解脫自縊套繩,通量長若干尺寸,量圍喉下套頭繩圍長若干,項下交圍,量到耳後髮際起處闊狹、橫斜、長短,然後依法檢驗。
凡驗自縊人,先問元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見時早晚?曾與不曾解下救應?申官時早晚?如有人識認,即問自縊人年若干?作何經紀?家內有甚人?卻因何在此間自縊?若是奴僕,先問僱主討契書辨驗。仍看契上有無親戚?年多少?更看元吊掛蹤跡去處。如曾解下救應,即問解下時有氣脈無氣脈?解下約多少時死?切須子細。
大凡檢驗,未可便作自縊致命,未辨子細。凡有此,只可作其人生前用繩索系咽喉下或上要害,致命身死,以防死人別有枉橫。且如有人睡著,被人將索勒死吊起所在,其檢官如何見得是自縊致死?宜子細也!
多有人家女使人力或外人,於家中自縊,其人不曉法,避見臭穢及避檢驗,遂移屍出外吊掛,舊痕移動,致有兩痕。舊痕紫赤有血蔭,移動痕只白色無血蔭,移屍事理甚分明,要公行根究,開坐生前與死後痕,蓋移屍不過杖罪,若漏落不具,復檢官不相照應,申作兩痕,官司必反見疑,益重乾連人之禍。
屍首日久壞爛,頭吊在上,屍側在地,肉潰見骨,但驗所弔頭,其繩若入槽,謂兩耳連頷下深向骨本者。及驗兩手腕骨、頭腦骨皆赤色者是。一云:齒赤色,及十指尖骨赤色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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