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法行為,指以迂迴手段規避強行規定之行為。被規避之強行規定,常為禁止規定,或關於租稅的法規等。
脫法行為,指以迂迴手段規避強行規定之行為。被規避之強行規定,常為禁止規定,或關於租稅的法規等。當事人所采之迂迴手段行為,乃是利用契約自由,其目的則在達成法律所不許之效果。脫法行為系古老之問題。羅馬法之法諺謂:從事法律所禁止者,系違反法律;雖不違反法律之文字,但是迂迴法律趣旨者,乃脫法行為。德國民法制定之際,雖有人建議對於脫法行為應設特別規定,但為委員會所不採。其理由為:法律行為是否因脫法而無效,應解釋法律行為上之構成要件及涵蓋此項構成要件之規範而定。如吾人干涉法官之解釋自由,而在法律上予以指示,將使若干容許之法律行為,又被宣告為無效之虞。德國學者Flume氏曾謂:脫法行為之問題,實際上就是法律解釋之問題,就民法而言,一個獨立的脫法行為理論根本不應存在。例如,當事人為規避質權設定、執行的手續及流質禁止的規定,而將動產所有權讓與債權人以供作擔保,初時常被法院視為脫法行為而認定為無效,而現今讓與擔保的有效性已為各國判例學說所公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