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為推進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規範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活動,依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實施意見(2016-2020年)》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七章二十八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能發資質〔2017〕37號
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有關能源企業,有關行業協會:
為加快推進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範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活動,我局制定了《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此頁無正文)
國家能源局
2017年8月1日
附屬檔案
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規範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活動,依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實施意見(2016-2020年)》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能源行業市場主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生產、建設、輸送、供應和服務等相關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信用評價機構(簡稱評價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根據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標準,採用規範的程式和方法,對能源行業市場主體的信用狀況進行評價,確定其信用等級,並通過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台進行共享、向社會公開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機構,是指全國性能源行業組織,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或備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可與全國性能源行業組織合作開展能源行業信用評價工作。
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的信用信息收集、信用狀況評定、評價結果公開與套用,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遵循政府指導、行業自律、自願參與、公開透明的原則,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簡稱領導小組)指導全國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研究決策重大事項,組織審定並發布相關制度和標準。
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辦公室)協調和監督信用評價工作,牽頭制定相關制度和標準,披露並推廣套用信用評價結果。
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按照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求,組織諒樂地蜜落實本轄區內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的監督管理和結果套用。
地方能源主管部門配合做好轄區內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監督管理和結果套用。
第五條全國性能源行業組織在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指導下,根據能源行業各領域統一的評價標準,對能源行業市場主體開展信用評價,並對最終評價結果承擔主體責任;在信用信息歸集、標廈驗戶準制定、聯合懲戒等方面發揮作用,引導企業積極參與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在與全國性能源行業組織合作開展信用鴉宙蜜評價工作中,自覺接受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全國性能源行業組織的指導和監督。
能源行業市場主體按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備頸鴉向評價機構提供相應的數據和資料,配合開展信用評價工作。
第二章評價標準
第六條辦公室組織制定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標準,明確能源行業不同領域信用評價的指標體系、評分標準、信用等級與標識等內容,並經領導小組審定後公布。
辦公室應適時組織調整信用評價標準。
第七條能霸汗提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應從市場主體履只鍵記龍行社會承諾的意願、能力和表現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履約意願是指經營過程中推崇的基本信念和追求的目標,包括價值理己囑念、制度規範、品牌形象等內容。履約能力是指履行承諾、實現自身價值的綜合性能力,包括管理能力、財務能力、市場能力、生產經營能力等內容。履約表現是指承擔利益相關方責任和承諾兌現情況,包括公共管理、相關方履約、公益支持等內容。
能源行業信用評價指標分為一級指標、二級指標和三級指標。能源行業不同領域需結合行業自身特點及重要影響因素,設定評價指標及相應權重,分別形成統一的信用評價標準。
第八條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等級統一划分為AAA、AA、A、B、C三等五級。其中AAA級表示信用很好,AA級表示信用好,A級表示信用較好,B級表示信用一般,C級表示信用差。根據能源行業各領域特點和評價需要,可將B、C兩等擴展為BBB、BB、B、CCC、CC、C六級。必要時可對每個信用級別用“+”、“-”進行微調,表示略高或略低於本等級。
第三章評價程式
第九條能源行業信用評價參評市場主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持有合法經營所需的相關證照;
(二)具有1年以上穩定經營記錄。
第十條市場主體應以聲明、自主申報、社會承諾等形式,向評價機構提供以下申報材料,並保證信息的合法、真實、完整:
(一)能源行業信用評價申報書及相關資料;
(二)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
(三)其他有關反映履約意願、能力及表現的證明材料。
其中,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應當主動公開的信用信息和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目錄中要求公開的信息,應當公開,作為評價依據。
第十一條評價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拓展評價信息來源,通過國家能源局及其他政府部門依法已公開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決、裁定等渠道,依法查詢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的公共信用信息,或經市場主體書面授權查詢非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作為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信息的補充。
第十二條評價機構可根據需要通過實地調查等方式對市場主體的申報信息進行核查比對,市場主體應給予配合。
第十三條評價機構應按照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標準,組織開展信用評價,計算信用評價分值,形成信用初評報告,初步擬定信用等級。
第十四條評價機構應將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初評結果通過網站、報刊等渠道進行公示,向社會徵詢意見,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對信用評價初評結果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限內以書面方式向評價機構提出異議,說明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評價機構自收到書面異議及相關證明材料之日,如需補充相關證明材料,評價機構一次告知,並自收到補充證明材料起,在15個工作日內對提出的異議完成覆核,並反饋覆核意見。
第十六條對信用評價無異議的,或完成異議處理的,評價機構應形成正式的信用評價結果和信用評價報告,並在7個工作日內,按照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目錄要求,將評價機構基本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錄入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台,按照統一樣式製作並頒發信用等級證書和標牌。
第十七條評價機構將市場主體的信用評價結果記入信用檔案,並通過評價機構網站、“信用能源”網站等渠道依法依規向社會披露。
第四章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市場主體應申請信用複評,複評程式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執行。有效期滿後,市場主體未申請信用複評的,評價結果逾期作廢。
第十九條能源行業市場主體取得信用等級1年後,可申請信用等級升級,從信用等級升級獲批之日起,有效期自動延展2年。升級評價程式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評價機構加強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行為動態監測與信用評價複查。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內,評價機構發現可能影響評價結果的不良信息,應將其列入觀察名單,並在信用檔案中予以標記。同時,告知列入觀察名單的市場主體。
列入觀察名單的市場主體,應在2個月內向評價機構申請信用評價複查。複查合格者繼續保留原信用等級,不合格者應相應下調。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信用評價複查的,評價機構應相應下調其信用等級,並告知。
第二十一條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實行一票否決制,凡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一律為最低信用等級,且2年內不受理其升級申請。上述嚴重失信行為包括:
(一) 在信用評價申報或動態管理過程中有嚴重弄虛作假行為或串通操縱評價結果的;
(二)偽造或冒用較高信用等級證明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嚴重違反行業自律公約,存在惡意競爭、擾亂市場等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存在契約詐欺等嚴重違法活動的;
(五)被列入能源行業嚴重失信黑名單,或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司法機關聯合懲戒黑名單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五章評價結果套用
第二十二條能源行業主管部門在項目核准(備案)、市場準入、日常監管、政府採購、專項資金補貼、評優評獎等工作中,應加強信用評價結果套用。
第二十三條健全與其他政府部門、行業組織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的共享互通,建立聯合激勵懲戒機制,發揮協同效應。
鼓勵能源行業組織加強行業信用管理建設,對守信主體採取重點推薦、業內表彰、提升會員級別等激勵措施;對失信主體採取業內警告、通報批評、降低會員級別、取消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
鼓勵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交易談判、招投標等經濟活動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對守信主體採取優惠便利、增加交易機會等降低市場交易成本的激勵措施;對失信主體採取取消優惠、提高保證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懲戒措施。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行政部門、評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評價過程中,應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一)竊取、偽造授權證明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信用信息;
(二)採集禁止採集的個人信息或者未經同意採集個人信息;
(三)違規披露、泄露未經授權公開的信用信息;
(四)泄漏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用信息;
(五)篡改、虛構、違規刪除信用信息;
(六)其他造成信息主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評價機構應向辦公室提交在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台公開、共享評價信息的申請,每年向辦公室報告年度能源行業信用評價業務開展情況。報告內容包括信用信息採集、信用產品開發、信用信息服務、異議處理、信息安全保障情況等。評價機構應當對報告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辦公室通過定期報告、隨機抽查、材料核實、接受舉報投訴等方式,監管評價機構的工作狀況和質量。評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其實施督促整改、通報批評、列入“黑名單”和聯合懲戒。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履行信息安全義務的;
(二)違反評價標準和評價程式、有失客觀公正的;
(三)在評價活動中弄虛作假、與市場主體串通操縱評價結果的;
(四)被大量投訴並經核查屬實的;
(五)未按照規定處理異議申請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六條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對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違規行為可通過網站、電話向辦公室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在與全國性能源行業組織合作開展信用評價工作中,自覺接受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全國性能源行業組織的指導和監督。
能源行業市場主體按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向評價機構提供相應的數據和資料,配合開展信用評價工作。
第二章評價標準
第六條辦公室組織制定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標準,明確能源行業不同領域信用評價的指標體系、評分標準、信用等級與標識等內容,並經領導小組審定後公布。
辦公室應適時組織調整信用評價標準。
第七條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應從市場主體履行社會承諾的意願、能力和表現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履約意願是指經營過程中推崇的基本信念和追求的目標,包括價值理念、制度規範、品牌形象等內容。履約能力是指履行承諾、實現自身價值的綜合性能力,包括管理能力、財務能力、市場能力、生產經營能力等內容。履約表現是指承擔利益相關方責任和承諾兌現情況,包括公共管理、相關方履約、公益支持等內容。
能源行業信用評價指標分為一級指標、二級指標和三級指標。能源行業不同領域需結合行業自身特點及重要影響因素,設定評價指標及相應權重,分別形成統一的信用評價標準。
第八條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等級統一划分為AAA、AA、A、B、C三等五級。其中AAA級表示信用很好,AA級表示信用好,A級表示信用較好,B級表示信用一般,C級表示信用差。根據能源行業各領域特點和評價需要,可將B、C兩等擴展為BBB、BB、B、CCC、CC、C六級。必要時可對每個信用級別用“+”、“-”進行微調,表示略高或略低於本等級。
第三章評價程式
第九條能源行業信用評價參評市場主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持有合法經營所需的相關證照;
(二)具有1年以上穩定經營記錄。
第十條市場主體應以聲明、自主申報、社會承諾等形式,向評價機構提供以下申報材料,並保證信息的合法、真實、完整:
(一)能源行業信用評價申報書及相關資料;
(二)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
(三)其他有關反映履約意願、能力及表現的證明材料。
其中,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應當主動公開的信用信息和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目錄中要求公開的信息,應當公開,作為評價依據。
第十一條評價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拓展評價信息來源,通過國家能源局及其他政府部門依法已公開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決、裁定等渠道,依法查詢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的公共信用信息,或經市場主體書面授權查詢非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作為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信息的補充。
第十二條評價機構可根據需要通過實地調查等方式對市場主體的申報信息進行核查比對,市場主體應給予配合。
第十三條評價機構應按照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標準,組織開展信用評價,計算信用評價分值,形成信用初評報告,初步擬定信用等級。
第十四條評價機構應將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初評結果通過網站、報刊等渠道進行公示,向社會徵詢意見,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對信用評價初評結果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限內以書面方式向評價機構提出異議,說明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評價機構自收到書面異議及相關證明材料之日,如需補充相關證明材料,評價機構一次告知,並自收到補充證明材料起,在15個工作日內對提出的異議完成覆核,並反饋覆核意見。
第十六條對信用評價無異議的,或完成異議處理的,評價機構應形成正式的信用評價結果和信用評價報告,並在7個工作日內,按照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目錄要求,將評價機構基本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錄入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台,按照統一樣式製作並頒發信用等級證書和標牌。
第十七條評價機構將市場主體的信用評價結果記入信用檔案,並通過評價機構網站、“信用能源”網站等渠道依法依規向社會披露。
第四章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市場主體應申請信用複評,複評程式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執行。有效期滿後,市場主體未申請信用複評的,評價結果逾期作廢。
第十九條能源行業市場主體取得信用等級1年後,可申請信用等級升級,從信用等級升級獲批之日起,有效期自動延展2年。升級評價程式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評價機構加強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行為動態監測與信用評價複查。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內,評價機構發現可能影響評價結果的不良信息,應將其列入觀察名單,並在信用檔案中予以標記。同時,告知列入觀察名單的市場主體。
列入觀察名單的市場主體,應在2個月內向評價機構申請信用評價複查。複查合格者繼續保留原信用等級,不合格者應相應下調。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信用評價複查的,評價機構應相應下調其信用等級,並告知。
第二十一條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實行一票否決制,凡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一律為最低信用等級,且2年內不受理其升級申請。上述嚴重失信行為包括:
(一) 在信用評價申報或動態管理過程中有嚴重弄虛作假行為或串通操縱評價結果的;
(二)偽造或冒用較高信用等級證明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嚴重違反行業自律公約,存在惡意競爭、擾亂市場等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存在契約詐欺等嚴重違法活動的;
(五)被列入能源行業嚴重失信黑名單,或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司法機關聯合懲戒黑名單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五章評價結果套用
第二十二條能源行業主管部門在項目核准(備案)、市場準入、日常監管、政府採購、專項資金補貼、評優評獎等工作中,應加強信用評價結果套用。
第二十三條健全與其他政府部門、行業組織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的共享互通,建立聯合激勵懲戒機制,發揮協同效應。
鼓勵能源行業組織加強行業信用管理建設,對守信主體採取重點推薦、業內表彰、提升會員級別等激勵措施;對失信主體採取業內警告、通報批評、降低會員級別、取消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
鼓勵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交易談判、招投標等經濟活動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對守信主體採取優惠便利、增加交易機會等降低市場交易成本的激勵措施;對失信主體採取取消優惠、提高保證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懲戒措施。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行政部門、評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評價過程中,應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一)竊取、偽造授權證明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信用信息;
(二)採集禁止採集的個人信息或者未經同意採集個人信息;
(三)違規披露、泄露未經授權公開的信用信息;
(四)泄漏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用信息;
(五)篡改、虛構、違規刪除信用信息;
(六)其他造成信息主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評價機構應向辦公室提交在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台公開、共享評價信息的申請,每年向辦公室報告年度能源行業信用評價業務開展情況。報告內容包括信用信息採集、信用產品開發、信用信息服務、異議處理、信息安全保障情況等。評價機構應當對報告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辦公室通過定期報告、隨機抽查、材料核實、接受舉報投訴等方式,監管評價機構的工作狀況和質量。評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其實施督促整改、通報批評、列入“黑名單”和聯合懲戒。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履行信息安全義務的;
(二)違反評價標準和評價程式、有失客觀公正的;
(三)在評價活動中弄虛作假、與市場主體串通操縱評價結果的;
(四)被大量投訴並經核查屬實的;
(五)未按照規定處理異議申請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六條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對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違規行為可通過網站、電話向辦公室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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