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憲章條約

《能源憲章條約》作為國際能源領域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多邊條約,對推動和促進能源領域的貿易、投資和運輸活動具有重要意義。條約主要分為投資保護、能源貿易和運輸保護、能源效率及爭端解決等幾部分·在能源投資方面,能源憲章條約具有與雙邊投資保護條約類似的促進和保護外國投資的作用,條約提供的爭端解決機制已經成為從事國際能源投資活動的投資者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能源憲章條約
  • 外文名:Energy Charter Treaty
  • 制定:1991年12月17日
  • 生效:1998年4月
簡介,意義,

簡介

能源憲章條約》(Energy Charter Treaty)1991年12月17日訂立於荷蘭海牙,包括了一系列國際能源貿易、投資的原則。1998年4月,《能源憲章條約》正式生效。

意義

能源憲章條約產生於20世紀 90年代。作為第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覆蓋投資保護和貿易的多邊協定,該條約首次將過境運輸條例套用於能源網路,引起越來越多國家的關注。目前,歐亞大陸的51個國家和地區已經簽署了條約。中國已於2001年成為能源憲章代表大會的觀察國,並於2002年派觀察員到憲章秘書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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