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長春(安徽省歙縣王村鎮原黨委書記)

2016年12月,安徽歙縣紀委對王村鎮原黨委書記胡長春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2012年至2016年7月,胡長春在任王村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和縣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金,濫發補貼,公款購買土特產,公款旅遊,超標準裝修辦公大樓;違反組織紀律,個人擅自決定重大事項,授意將項目工程交給他人承建;違反廉潔紀律,違規進行營利活動,向管理服務對象放貸收取利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與管理服務對象打牌賭博,利用職務便利,在項目建設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通過項目套取資金,數額較大,涉嫌犯罪。
胡長春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縣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縣委批准,決定給予胡長春開除黨籍處分;由縣監察局報縣政府批准,決定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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